顯示包含「平機會」標籤的文章。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包含「平機會」標籤的文章。顯示所有文章

2016年2月3日星期三

平機會為消除歧視製造新障礙

平機會混淆概念,令本來已十分具爭議的性傾向歧視問題變得更複雜,因為它想將不同的性小眾的問題和需要簡化成一條新的歧視法,為真正有效地消除歧視製造了新的障礙。

平機會剛公布《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分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有55.7%的受訪者同意應為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免受歧視提供法律保障,比起10年前調查的28.7%支持高了近一倍。而在年輕的受訪者當中更有高達91.8%支持率。此外,有宗教信仰的人士亦有48.9%同意為性小眾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視。

年輕人重視公義、人權、自由可以理解,而宗教人士反對歧視亦很自然。個人對愈來愈多人支持立法保障性小眾不覺奇怪,特別是近年來社會上不公義的情况愈來愈多,不少市民(特別是年輕人)對現况不滿,希望見到改變。明光社完全認同社會上若有一些不合理、不公義的情况必須正視,並尋求改變,問題是必須對症下藥。

欠缺為歧視下定義
綜觀整份報告有幾點大家必須先解讀清楚,切勿藥石亂投。首先大家對何謂歧視根本未有統一的看法,很多時變了各說各話,本來大家都是反對歧視的,卻變成了無謂的對立,將本來可以較容易處理的反歧視問題不斷擱置。例如一些團體堅持有差別對待就是歧視,令一些本來純粹是對某些倫理行為的不同觀點變成歧視問題,強行將正反雙方放在對立面,覺得對方不認同自己的選擇或行為便是歧視。這與多元社會、互相尊重的大愛口號背道而馳。好像婚前性行為和婚外情,有人認同有人反對,難道反對的人就是歧視?一些人因為怕被親友知道自己和人同居或有一夜情,不敢公開自己在性行為上的傾向和選擇,難道就是嚴重的歧視問題,需要立法懲處?

有原告沒有被告
其次,報告中有關性小眾被歧視的個案訪談,全部只是受訪性小眾的一面之辭,並沒有嘗試向被指歧視的一方求證,給對方一個合理的答辯機會,變成了有原告沒有被告,完全忽視了當中可能出現的偏差。例如不少願意接受訪問的可能都是支持立法的,有些人會否為了博取同情而誇大其辭?而一些性小眾因為自覺與其他人不同,當與他人相處時容易覺得不自在,甚或對他人的言行過於敏感,因而產生誤會。而一個人被辭退或被拒入學,可能涉及很多原因,當事人覺得是因為性別身分,不等於對方一定基於此原因。在未深入了解前不應妄下判斷。

有關研究將不同性小眾的問題,包括性傾向、性別認同、變性人和雙性人混合在一起討論,其實會造成混亂,因為很多受訪者可能只支持立法保障其中一類性小眾,未必支持其他性小眾的訴求,強行將不同性小眾的訴求混合處理,只會令問題變得更加複雜。例如同情變性人的困難,贊成當他/她們完成了完整的變性手術之後,政府需貫徹地以他/她們新的性別身分來看待他/她們,以免在日常生活因為一時看身分證、一時看出世紙而帶來不必要的困難,未必會支持性別認同要立法,准許有關人士完全根據自己認為的性別,毋須做任何變性手術亦可以進入異性更衣室的「權利」。為什麼認同性傾向和變性人問題要立法的,一定要同時支持性別認同問題要立法?

性小眾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平機會今次的報告,其實與過往的調查範圍完全不同,擴大了許多,但報告又以10年前單就性傾向問題所作的調查作比較,是魚目混珠,將不同的概念混淆,為討論製造了新的障礙。而且性小眾比調查所涉及的更廣,還包括跨性別、易服癖、雙性人及性別不確定等等,請問要討論性小眾歧視條例,是根據什麼原則和由誰去決定應立法保護哪一類性小眾?而當市民只認同當中某些性小眾的訴求而反對另一些性小眾的訴求時,又如何處理?

最後,市民同意為性小眾免受歧視提供法律保障,不等於只可以選擇訂立一條新的歧視條例,因為更快捷和對症下藥的方法,是針對不同性小眾的不同需要,簡單修訂一些現行條例,便可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因為一刀切的性傾向/性小眾歧視條例,在外國已引致大量逆向歧視的問題,不少人的良心、宗教和言論自由備受打壓,情况複雜,網上已有大量事例可供參考,絕非簡單的豁免可以解決。平機會的一籃子立法建議只會製造更多爭議,為解決一些性小眾的真正需要製造新的障礙。

建議第三條路保障不同性小眾
明光社支持盡快修訂個別法例,協助不同性小眾在一些沒有爭議的問題得到保障(即第三條路),不想繼續只就支持或反對立法爭論,而未能盡快真正協助有需要的性小眾。例如可修例容許所有人,以「持久授權書」,授權本身信任的人(包括同性伴侶),在有需要時代他/她作出重要的醫療決定、不幸過身時有權認領遺體、若雙方同意可以合葬等等。此外,可修訂勞工法例,讓所有覺得自己被不公平解僱,或在求職、升職等問題上遇到不公平對待的僱員可以有申訴的機會。當平機會亦曾被勞資審裁處裁定違反合約,沒有給予一個與主席意見不同而「被離職」僱員的約滿酬金時,相信由更獨立的審裁處處理勞資糾紛,比由平機會「主持公道」,會令市民更有信心。

(文章刊載於《明報》 3/2/2016)

2015年1月2日星期五

弱不禁風?

 一場雨傘運動令我們驚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原來弱不禁風,大家撕裂並不僅僅因為政見,而是因為缺乏基本的信任以及包容。此外,令人憂慮的是,當我們受情緒影響,被個別的事件觸動的時候,就算受過教育,平時相對理性的人,也會忽然變得非理性和偏執,大家只喜歡聽一些自己認同的說話,對來自不同立場人士的聲音會自動關閉所有接收系統。忽然失明,選擇性失聰成為了不少香港人的都市病,互聯網和手機成為了粗口的夢工場,謠言的溫床,更可悲的是一些弟兄姊妹亦跌入了謊言之父的陷阱,將對方妖魔化之後,便將自己一些本來不合理的行為、粗鄙的言辭、甚至咒詛正常化。

雨傘運動是年青一代、以至一直作順民的香港人關心社會公義的契機,但也是失去對權柄和制度的信任、對異見包容的危機。在一個沒有領袖的年代,若各人偏行己路,任意而行成為了主流,要持守任何既定的價值觀亦會變得愈來愈困難,面對的挑戰亦會愈來愈大。

回望2014,令人感恩的是明光社與一眾的支持者仍能保持良好的關係,大家對我們的關心和回應,令我們十分鼓舞。4 月,就《2014年婚姻(修訂) 條例草案》,我們要求必須完成整項重置手術的人士方可改變性別,網上聯署獲3萬4千多人支持;5月18日,我們積極參與了「愛爸媽、愛我家」運動,尖沙咀 九龍公園以至文化中心一帶萬人空巷的情況,至今仍歷歷在目;8月13日,我們在紅色暴雨的陰霾下舉行港島區的賣旗,卻取得歷來最好的成績;10月因為反對 平機會有關事實婚姻建議的網上聯署,亦有歷來最多的10萬人參與,在風雨中我們見到的是大家的同心和同行,大家的支持和鼓勵,令我們感到無限溫暖。

因為溫暖,我們感到更有責任去將溫暖帶給其他有需要的人,在平安夜我參與了深水埗通州街天橋底的報佳音及派飯活動,一盒看似平凡的燒味飯,卻吸引350 人在熱切地等候,福音對於一個朝不保夕的人來說不是永生,而是當下。若果大家對貧富懸殊、弱勢未受保障的不公義情況仍然視若無睹,誰能保證下次的大型社會運動仍能如此和平?

另一個觸動我心的是去年有機會接觸關心柬埔寨人口販賣問題的豐榮團契,在廿一世紀號稱愈來愈文明的年代,竟然有父母仍然因為生活的緣故將自己的骨肉賣作童妓,雨果筆下的悲慘世界並不是過去式,我們能無動於衷嗎?

弱不禁風往往是因為缺乏運動,缺乏操練。希望2015年是行動的一年,無論大家在社關問題上有任何領受,最重要的是用愛與和平將感動化為行動。

2013年12月31日星期二

良心頭上一把刀 令人憂慮的歧視觀

平機會的抱負是要「建設一個沒有歧視、崇尚多元、包容共濟的社會,人人共享平等機會」。相信這也是很多香港人的共同期望,問題是我們怎樣定義歧視及平等? 正因為崇尚多元,因此,持不同信念的人,難免對很多問題都會有不同的意見,而香港人最重視的核心價值就是言論自由和良心自由,期望反對的聲音可以充分表 達,不會動輒得咎。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於12月4日再次撰文回應本人較早前的文章,由於周主席用了「不盡不實」和「具誤導性」等強烈指控性的字眼,更令我們憂慮平機會在性 傾向歧視這議題上,能否繼續客觀持平地對待不同的意見。因為,周主席似乎一直沒有認真關注我們曾向他反映及在網頁公開的個案,反而將這些按良心而作出的行 為定性為歧視,並以個人的道德觀凌駕在我們之上,難道周主席認為自己可以代表全港市民的道德觀?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有一定參考價值

明光社從來不歧視同性戀者,我們亦經常樂意與同性戀者保持溝通和對話。明光社反對的只是想「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和性解放運動,只要周主席肯花點時間閱讀一下我們多次提交給平機會和在網頁公開的資料,便可清楚知道我們在這問題上的基本立場。

首先,我們支持人人平等,同意社會應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住屋、社會福利、集會結社、選舉與被選、人身安全及言論自由等。但不同 意以反歧視為藉口,將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其實同性戀者與所有香港市民一樣,其基本人權皆受保障,若說沒有專門為他們而設的平等機會條例,他們的基本人 權便沒有保障,那麼全港所有弱勢社群或曾被人欺凌的族群(如因年齡、身材、樣貌或口音而被人嘲弄及不合理地差別對待者),豈非皆要為他們訂立一條專門的條 例?而究竟哪個弱勢社群必須考慮立法保障呢?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其實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有關裁決要求法律給予特別保障的「群體」,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 因偏見而有意圖地被歧視的歷史

例如該群體在經濟收入、教育水平和文化機會低於一般人。不過,不少調查卻顯示現時同性戀者在學歷和收入方面毫不遜色。傳媒亦愈來愈正面地描繪同性戀者,香 港的同性戀者在就業、接受教育機會及文化上,並沒有因不同性傾向而被剝削機會的迹象。若有懷疑,大家可就此進行調查,不過,有關調查必須全面,不能只由一 些同性戀者作出單方面的指控,而應該讓被指歧視的人有答辯的機會。

2. 本身有明顯、不變或可辨別的特徵

例如種族、膚色、性別或國家起源。種族和性別與性傾向最大的分別乃前者是天生、不會自然改變及可以有客觀的方法辨別,但目前並沒有任何研究確實證明同性戀 是天生的(若周主席肯定同性戀是天生的,必須公開有關證據,不應人云亦云),而不少個案顯示(不少同性戀組織亦承認),性傾向是會轉變(甚至是流動)的。 因此,不能將性傾向與種族及性別等相提並論。而且同性戀涉及具爭議的同性性行為(是種族和性別皆沒有類同的),當性行為涉及倫理道德的考量時,平機會主席 不應將個人的道德觀念強加於整個社會。

3. 在政治上無權無勢

同性戀運動席捲全球,各地同運組織互相聲援,不少傳媒、社運團體和商界大機構亦十分支持同性戀運動,例如在台灣更發展為徹底改變婚姻和家庭結構的多元成家 法案(已經通過一讀),而香港不少知名的同性戀者在公開身分之後,傳媒十分樂意報道他們的言論。相反,一些團體只是反對同運的訴求,並無任何人身攻擊,卻 被同運人士肆意抨擊、醜化、甚至上門衝擊。很明顯,同性戀者在政治和社會上絕非無權無勢,備受欺壓。

4. 整體性地受到歧視

一些同性戀者過去的確曾被歧視,我們亦相信目前仍有一些同性戀者受到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對待,但問題是情况是否真的嚴重到必須一刀切立法才能處理?其 實,現時不少同運人士所指的「歧視」主要是因為有人反對而令當事人有壓力,甚至不敢公開身分,以及未能如異性戀者一樣結婚。但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既涉及 道德(若周主席不認同這是道德問題,建議平機會可就此作一全面的調查),就必須容許社會上有不同的意見,而不是強行立法要異見人士就範。此外,婚姻本身不 是權利而是制度,並非歧視條例所能處理,亦非平機會的工作,若要回應這方面的訴求,政府要諮詢市民大眾意願的便應該是同性婚姻而不是性傾向歧視條例。

其次,我們反對歧視任何人(包括同性戀者),亦反對任何人採取暴力、惡意中傷、抹黑及衝擊行為,但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評論 視為歧視。我們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其他個人的倫理價值觀念,對一些影響社會倫理道德深遠及具爭議性的行為(如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已 反映了社會的多元及寬容,我們不同意將這些行為具爭議性的群體與其他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如傷殘人士及少數族裔等)混為一談,並予以特別保護。

此外,我們認為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任何人不應因為基於信仰及倫理觀念而作出的評論受刑事處分或被禁制。宗教團體及基於特定信念成 立的會社,有權因為其信仰及倫理觀念,決定是否接納一個人成為其會員及僱員,以及為何人提供服務(除非有關服務為壟斷性質並影響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接受教 育及醫療)。書店老闆只因不贊成同性戀而拒絕擺放同運團體的單張;平時樂意售賣鮮花和蛋糕給同性戀者的老闆,只因不認同同性婚姻,寧願少做一些生意,婉拒 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及蛋糕;以及拒絕承認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樣美好的言論,在周主席眼中竟然也是應該處分的歧視行為,實在令人不安。建議應就此作諮詢,詢問 全港市民應否禁制這些因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而產生的差別對待行為。

平機會主席個人的道德觀念不能代表整個社會

最後,我們深信關懷互愛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間的矛盾,我們雖然不贊成美化一些高危的同性性行為,亦反對同性婚姻及向青少年灌輸同性戀乃天生、正常及不能改變 的性傾向等觀念。但我們鼓勵更多人對同性戀者表示關懷,對需要幫助及自願改變的人提供協助。此外,我們一直支持像家暴條例一樣,適當地修訂現行的僱傭、教 育和業主與租客等條例,以對症下藥的合宜方式,而非一刀切訂立會產生逆向歧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合理地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我們樂意與平機會及同運團體 就此進一步商討。

我們欣賞平機會為弱勢社群發聲,但在一些有道德爭議的問題,平機會主席個人的道德觀念不能代表整個社會,市民大眾究竟怎樣看?應直接諮詢各持份者。

本文刊載於《明報》31/1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