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的真不了!當美國最高法院以5 比4裁定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很多人將自己臉書上的圖像改為6 色「彩虹」以示慶祝,令人不能不慨嘆這是一個以假亂真、魚目混珠的年代。代表同志平權的「彩虹」只有6 種顏色,但真正的彩虹是有7 色的,6 色的根本就不是彩虹。當一個社會運動以假亂真,以高舉假的事物為榮,怎不叫人慨嘆!你可以用6 色線條作標誌,也可以賦予這設計獨特的解釋,但請不要叫它作彩虹,不要教壞細路,在大自然中彩虹是7 色的。同樣,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有一籃子的要求,不符合這些規定的根本就不應叫做婚姻。
愛不是婚姻的唯一及充足條件
愛與被愛對每一個人來說都十分重要,相信大家都沒有異議,愛是構成婚姻一個十分重要的元素,但愛並不是婚姻的唯一及充足條件。香港是一個相當自由及包容的社會,兩個同性的伴侶要相愛,並無法律禁止,不過,當大家想改變婚姻制度的時候,這已不是個人權利的問題,而是社會制度的問題,大家必須問:婚姻有哪些必不可少的元素?
香港及不少國家的婚姻制度經過歷史不斷的演變,其實一直有一籃子的條件需要考慮,包括男女兩性的配合;年齡的考慮;人數以及血緣的限制。現行一男一女,成年而沒有血緣關係的兩個人可以結婚,考慮的就是從自然的角度,忠誠而沒有任何第三者的一男一女正常性行為,可以避免感染性病及傳宗接代。雖然每段婚姻不一定都有子女,但婚姻的其中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希望令每一個將會出生的孩子,都可以在原生父母的照顧下健康地成長,並在成長的過程,有兩個不同性別的家長,令小朋友可以學習建立性別自信、如何與異性相處、以及將來如何為人父母。
社會為了鼓勵一男一女建立穩定的關係,以及讓他們可能出生的子女在健康及受保護的環境下成長,因此設立婚姻制度並給予一些福利。婚姻制度是考慮了一籃子的因素,不能只抽取其中一項獨立討論所謂平權的問題。根據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同性婚姻並不是基本人權。而《世界人權宣言》第16 條亦強調: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所說的並非同性之間的婚姻。
倡改變婚姻者須證明對社會有利
因此,是否接受同性婚姻,不應斷章取義地從平權角度討論,因為婚姻是受不同社會的歷史、風俗及文化所影響,是十分重要的社會制度,影響著千千萬萬家庭及小朋友的福祉,雖然在人類歷史上婚姻並非鐵板一塊,但任何的改變必須非常小心謹慎,提出改變的人有責任證明其建議對整體社會有利。而且必須經過十分充分的社會討論,讓不同團體有機會表達意見,不應該由幾個法官決定如此重大的社會制度轉變,而應交由全民討論及由有民意認受的立法機關決定是否需要修改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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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5000人參與了11月9日的同志遊行,在公民社會,任何群體都有權透過和平的方式爭取本身的權益,而市民大眾在面對不同群體的訴求時,最重要的就是要清楚分辨這是訴求是否合理,以及會不會產生反效果。
要評估香港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首先我們要問的就是現時同性戀者是否受到很不公平的對待?近年不少同性戀者公開他們的身份,在社會上並沒有招來太多的批評,同性戀者面對的所謂歧視,不少其實是指其他人對他們不接納而不是無理的針對。同性戀具爭議性很多時不是因為性傾向,而是因為性行為,一般人並不會反對兩名同性之間互相關心,彼此相愛,但當討論同性性行為時,大家必須承認在倫理和公共衛生上會有爭議。有人認為同性性行為違反自然,肛交是高危的行為,並不等如歧視同性戀者,若果將反對等同歧視是十分危險的。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最大的問題,是想用法律強制所有人不能對同性戀有任何差別對待,否則就是歧視。
例如在外國有《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地方,教師必須教育下一代同性戀和異性戀是同樣美好,否則可能會失去教席;有平時樂意售賣蛋糕和鮮花給同性戀者的老闆,因為不認同同性婚姻,所以拒絕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和蛋糕,結果觸犯了法例;而公開批評同性戀的聲音亦會因為歧視條例內的中傷和騷擾條款而出現以言入罪的情況。用法例強制其他人不能反對某些行為,就會出現逆向歧視的情況,而所謂平權教育亦會變成強制學生認同同性戀的洗腦教育。言論自由、教育自由、宗教和良心自由都是香港十分重要的核心價值,若果有法例強逼其他持不同意見的人士收聲,就會成為惡法。
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在香港其實已經受到保障,例如在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參政、結社和言論自由方面和所有市民一樣有同等權利,不過,很多同志團體其實真正要爭取的是同性婚姻,這已經不是基本人權而是改變社會對婚姻和家庭的看法,是以平權為包裝的社會改造工程,大家千萬不要只是被一些美麗的口號吸引而不仔細了解這些口號背後的真正訴求。若果通過了《性傾向歧視條例》,以法律肯定同性戀和異性戀應有同樣的地位,在各方面都不能有差別對待的時候,外國經驗清楚告訴我們,必然導致同性婚姻,這是不是各位香港市民願意見到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