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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日星期五

六色就不是彩虹

假的真不了!當美國最高法院以5 比4裁定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很多人將自己臉書上的圖像改為6 色「彩虹」以示慶祝,令人不能不慨嘆這是一個以假亂真、魚目混珠的年代。代表同志平權的「彩虹」只有6 種顏色,但真正的彩虹是有7 色的,6 色的根本就不是彩虹。當一個社會運動以假亂真,以高舉假的事物為榮,怎不叫人慨嘆!你可以用6 色線條作標誌,也可以賦予這設計獨特的解釋,但請不要叫它作彩虹,不要教壞細路,在大自然中彩虹是7 色的。同樣,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有一籃子的要求,不符合這些規定的根本就不應叫做婚姻。

愛不是婚姻的唯一及充足條件
愛與被愛對每一個人來說都十分重要,相信大家都沒有異議,愛是構成婚姻一個十分重要的元素,但愛並不是婚姻的唯一及充足條件。香港是一個相當自由及包容的社會,兩個同性的伴侶要相愛,並無法律禁止,不過,當大家想改變婚姻制度的時候,這已不是個人權利的問題,而是社會制度的問題,大家必須問:婚姻有哪些必不可少的元素?

香港及不少國家的婚姻制度經過歷史不斷的演變,其實一直有一籃子的條件需要考慮,包括男女兩性的配合;年齡的考慮;人數以及血緣的限制。現行一男一女,成年而沒有血緣關係的兩個人可以結婚,考慮的就是從自然的角度,忠誠而沒有任何第三者的一男一女正常性行為,可以避免感染性病及傳宗接代。雖然每段婚姻不一定都有子女,但婚姻的其中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希望令每一個將會出生的孩子,都可以在原生父母的照顧下健康地成長,並在成長的過程,有兩個不同性別的家長,令小朋友可以學習建立性別自信、如何與異性相處、以及將來如何為人父母。

社會為了鼓勵一男一女建立穩定的關係,以及讓他們可能出生的子女在健康及受保護的環境下成長,因此設立婚姻制度並給予一些福利。婚姻制度是考慮了一籃子的因素,不能只抽取其中一項獨立討論所謂平權的問題。根據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同性婚姻並不是基本人權。而《世界人權宣言》第16 條亦強調: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所說的並非同性之間的婚姻。

倡改變婚姻者須證明對社會有利
因此,是否接受同性婚姻,不應斷章取義地從平權角度討論,因為婚姻是受不同社會的歷史、風俗及文化所影響,是十分重要的社會制度,影響著千千萬萬家庭及小朋友的福祉,雖然在人類歷史上婚姻並非鐵板一塊,但任何的改變必須非常小心謹慎,提出改變的人有責任證明其建議對整體社會有利。而且必須經過十分充分的社會討論,讓不同團體有機會表達意見,不應該由幾個法官決定如此重大的社會制度轉變,而應交由全民討論及由有民意認受的立法機關決定是否需要修改法例。


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

反對不等如歧視

   約5000人參與了11月9日的同志遊行,在公民社會,任何群體都有權透過和平的方式爭取本身的權益,而市民大眾在面對不同群體的訴求時,最重要的就是要清楚分辨這是訴求是否合理,以及會不會產生反效果。

  要評估香港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首先我們要問的就是現時同性戀者是否受到很不公平的對待?近年不少同性戀者公開他們的身份,在社會上並沒有招來太多的批評,同性戀者面對的所謂歧視,不少其實是指其他人對他們不接納而不是無理的針對。同性戀具爭議性很多時不是因為性傾向,而是因為性行為,一般人並不會反對兩名同性之間互相關心,彼此相愛,但當討論同性性行為時,大家必須承認在倫理和公共衛生上會有爭議。有人認為同性性行為違反自然,肛交是高危的行為,並不等如歧視同性戀者,若果將反對等同歧視是十分危險的。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最大的問題,是想用法律強制所有人不能對同性戀有任何差別對待,否則就是歧視。

  例如在外國有《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地方,教師必須教育下一代同性戀和異性戀是同樣美好,否則可能會失去教席;有平時樂意售賣蛋糕和鮮花給同性戀者的老闆,因為不認同同性婚姻,所以拒絕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和蛋糕,結果觸犯了法例;而公開批評同性戀的聲音亦會因為歧視條例內的中傷和騷擾條款而出現以言入罪的情況。用法例強制其他人不能反對某些行為,就會出現逆向歧視的情況,而所謂平權教育亦會變成強制學生認同同性戀的洗腦教育。言論自由、教育自由、宗教和良心自由都是香港十分重要的核心價值,若果有法例強逼其他持不同意見的人士收聲,就會成為惡法。

  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在香港其實已經受到保障,例如在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參政、結社和言論自由方面和所有市民一樣有同等權利,不過,很多同志團體其實真正要爭取的是同性婚姻,這已經不是基本人權而是改變社會對婚姻和家庭的看法,是以平權為包裝的社會改造工程,大家千萬不要只是被一些美麗的口號吸引而不仔細了解這些口號背後的真正訴求。若果通過了《性傾向歧視條例》,以法律肯定同性戀和異性戀應有同樣的地位,在各方面都不能有差別對待的時候,外國經驗清楚告訴我們,必然導致同性婚姻,這是不是各位香港市民願意見到的呢?

2013年10月8日星期二

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

由反歧視條例造成的逆向歧視真的存在嗎?一直以來不少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都說,逆向歧視只是一些人根據外國個別事例而作出的杞人憂天的推論,他們信誓旦旦表示按現行四條平等機會條例,根本不會出現逆向歧視的情況,而在立法過程之中,亦會考慮適當的豁免,呼籲大家毋須過慮。不過,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近日回覆本社的信件,以及他在不同場合的相關言論,卻間接承認了逆向歧視的真相。

大家有想過以下的情況嗎?若你作為教師,公開發表不贊同同性戀的言論會令你失去教席;作為花店及餅店老闆,若你平日有售賣鮮花及蛋糕給同性戀者,只因不認同同性婚姻,婉拒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及結婚蛋糕而被控歧視;若你是書店老闆,只因拒絕擺放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免費書刊和單張,便會有立法會議員踩場,指可惜香港沒有性傾向歧視條例,否則便會控告你;若你因自己的宗教信仰公開宣稱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罪便會犯法,不租借場地給鼓吹同性戀行為的機構,便會因為差別對待而觸犯平等機會條例,平機會首先會進行調解,若你不肯道歉及賠償,便會訴諸法庭,而根據法例,就算你將來勝訴,亦不能要求平機會支付你的律師費,相反,若你敗訴,除了要支付自己的律師費,當然還要支付平機會的律師費,你敢與平機會打官司嗎?  

根據同運團體草擬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建議書2013,以及平機會現時四條平等機會條例,大家必須明白,平等機會條例當中,有「騷擾」及「中傷」的條款,若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條例,將來大家若因為某人的性傾向而「作出不受歡迎、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以致令該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該行為便是性傾向騷擾。」謾罵及侮辱我們當然不贊成,但原來指同性性行為是罪,肛交是不值得鼓勵的高危行為這類不受歡迎的言論,只要令一些同性戀者感到被冒犯或難堪,便有機會觸犯法例。

而周一嶽亦清楚指出「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人投訴。那些個案反而顯示了在某些情況下,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言論及行為的自由應有底線。」即性傾向歧視條例是強逼大家在良心和道德上,必須認同同性戀行為是不能有任何道德上爭議的。因為平等機會條例的精神就是大家不能對受保障的群體有任何差別對待,一旦有差別對待便會犯法。因此,一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大家若有任何言論認為同性戀與異性戀有差別;在服務提供上有任何令同性戀者感到不快的地方(如不為他們拍結婚照;拒絕印刷宣揚同性戀運動的單張);甚或只要穿著不贊成同性戀的T恤,平機會都有可能介入調解。

而根據平等機會條例,僱主有所謂「轉承責任」,若僱主沒有為僱員提供足夠的指引及規定,萬一僱員觸犯相關條例,僱主亦有機會同時被檢控。因此,僱主為求自保,避免被平機會要求道歉及賠償,甚至捲入昂貴的法律訴訟,便會傾向以嚴謹的規定,限制僱員任何可能引起同性戀者不快或感到被冒犯的言論和行為,即要令一切對同性戀行為有保留的言論消音。而在教育機構,亦要教導學生同性戀和異性戀是沒有分別,同樣美好的。若學生懷疑自己有同性戀的傾向,必須告訴他/她,同性性傾向是天生、正常及不能改變的,若因自己的性傾向感到不安,其實是因為社會上有一些不贊成同性戀的家長、教師及宗教人士的偏見造成的。

我們明白周一嶽作為平機會主席,需以保障弱勢社群為使命,並正視同性戀者是否真的受到不合理的對待,但不應忽視同性戀在道德上的爭議性,亦不應將反對同性戀的人視為歧視者。性傾向與現行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歧視條例最大的分別是有關行為在道德上甚具爭議,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是企圖用法律處分同性戀的異見人士,是嚴重侵害個人的良心、道德和宗教自由的法例,周一嶽的言論其實是想告訴大家,逆向歧視絕非杞人憂天,有關法例是要將刀放在所有反對同性戀行為的人士頭上。其實未來的討論重點已非逆向歧視是否存在,而是大家是否支持要立法懲罰因良心、道德和宗教而對同性戀者作出合理差別對待的人士。


2013年10月2日星期三

以愛履行公義

近來教會和社會就不少議題陷入爭議,不同立場的市民和弟兄姊妹出現愈來愈嚴重的分歧,甚至勢成水火。其中兩個甚為惹火的議題就是同性戀以及和平佔領中環。

關於同性戀,有人認為連一向保守的天主教,教宗方濟亦站出來呼籲大家寬待同性戀者和墮胎的婦女,不應執着細眉細眼的規條,不能一味譴責,因此,教會應改變在同性戀問題的立場。其實,筆者關注同性戀運動十多年,一直提醒弟兄姊妹,要清楚區分同性戀運動和同性戀者,我們要反對的是與性解放運動掛鈎,將同性戀描述為與異性戀同樣美好,甚至禁止別人反對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的同性戀運動,而不是要針對同性戀者。對於同性戀者,教會應抱持拒絕罪行,關心罪人的態度,因為我們每一個其實都是需要上帝恩典的罪人。指出同性性行為是罪,只是讓同性戀者了解自己生命的本質,而不是要拒絕或貶低他們。

至於不應一味譴責,其實在面對其他罪行的時候亦一樣,正如教會反對墮胎及離婚,當有人詢問教會的立場時,教會應清楚表明,但不等於每一次遇到曾經有此軟弱的弟兄姊妹,都要提醒對方一次,甚至譴責。因為人除了性傾向、性行為之外,其實生命和生活上仍有很多需要我們關心的地方,大家毋須只放大他們生命中的某一部分,而忘記其他。

另一方面和平佔中究竟有沒有聖經的支持,弟兄姊妹應否參與「違法」的行為,不同的牧者可說是各執一辭。個人認為這個本來就不是聖經原則的問題,而是大家對香港社會形勢的判斷,以及評估如何有效地建立更為民主及更能向市民問責的選舉制度的方法。個人認為佔中並沒有違反信仰中堅持以愛履行公義的原則,不過,大家亦不能以信仰的角度來指出佔中是唯一符合現時香港最大利益的手段。此外,大家亦不應要求教會及弟兄姊妹一定要就是否支持佔中表態。

教會和弟兄姊妹之間無可避免會面對分歧和爭議,對何謂公義和如何履行公義會有不同的看法。其實,真正履行公義不是以為自己代表真理,以及自己的判斷一定正確,而是以謙卑的心,聆聽異見人士的意見,以愛去包容和回應,而不是將對方妖魔化。



2013年9月24日星期二

當平等得過了火位

        平等機會委員會舉辦論壇,諮詢公眾對該會未來三年策略計畫的意見。過去半年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儼然成了性小眾的代言人,不單經常出席同志團體的活動,更公開發表了不少平等得過了火位的言論,令人深以為憂。

  例如周一嶽曾表示:「平機會相信每個人都有自由去選擇與甚麼性別的人結為伴侶,這是基本人權,不能受到剝削。」這說法比起一些同運團體為免社會人士反彈,往往隱藏其對同性婚姻的訴求來得更加進取,將同性婚姻提升至基本人權的層次,間接亦扭曲了人權公約的原意。因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在二零一二年發布,就性傾向和性別身分在國際人權法的保障《生來自由和平等》的文件中列明:「根據現時國際人權法。國家並非必須要批准同性婚姻,唯必須保護個人不因為性傾向而受到歧視,即同性戀伴侶理應與未婚的異性戀伴侶享有同等的待遇。」

  此外,周一嶽亦表示:「改變性別,不一定需要及倚靠外科手術」,言下之意似是支持將來毋須做手術亦可以申請改變身分證上的性別,此舉將不難出現如外國一般,有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女性的男士,毋須做任何切割男性性器官及建立女性器官的手術,亦可肆無忌憚,赤條條的走入女性更衣室,令其他女性感到不安及被冒犯。

  更令人憂慮的是,不少團體曾約見周一嶽,表達對一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會造成的逆向歧視的擔憂,他不但充耳不聞,更指:「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士,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他人投訴。那些個案反而顯示了在某些情況下,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我們曾向他提交的個案包括教師因不贊成同性戀而被失去教席;書店不肯派同志團體的刊物被指歧視;最新的個案包括攝影師不肯為同性戀人拍結婚照;以及花店平日有賣花給同性戀者,但不肯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便被控歧視。

  平等機會條例是一條為當事人提供特別保障的條例,因為大前提是不能有任何差別對待,言下之意,若有性傾向歧視條例,大家在教育、僱傭、提供服務等各方面,不能對同性戀和異性戀有任何差別對待,亦不能作出任何令對方覺得被騷擾及中傷的言論,否則便會觸犯法例。大家真的預備要整個社會這樣看待同性戀,以及如此教育下一代嗎?



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

對症下藥處理真正的歧視


        美國總統奧巴馬公開宣佈支持同性婚姻,很明顯是大選年一項政治考慮,因為美國支持同性戀的選民人數正在上升,而支持同性戀運動團體的政治捐獻能力亦絕對不能小覷。而在香港,剛舉行的國際不再恐同日,簡而言之就是支持同性戀運動訴求的集會,多位立法會議員,包括葉劉淑儀、李卓人、何秀蘭和余若薇都拍攝短片或者親身出席支持,很明顯這個亦會是9月立法會選舉其中一個政治議題。
  同性戀運動雖然一直標榜是為同性戀者爭取基本人權和免受歧視,但實質上就是一個想移風易俗、改變傳統家庭和婚姻關係的社會運動,而用的主要亦是政治和社會運動常用的手法。最近公益企業社商賢匯做了一項調查,有同性戀者投訴在工作場所受到歧視,要求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也許真的有同性戀者受到歧視,但情況是否比新來港人士及年老人士的歧視更嚴重?過往社會上很多人都不接受同性戀,同性性行為(即肛交)在1991年以前甚至是刑事罪行,不過,現時肛交已經非刑事化,而同一調查亦顯示社會人士已愈來愈接受同性戀者,大部份人不介意和同性戀者一起工作。事實上,近年香港亦沒有出現一些對同性戀者的非理性攻擊行為。  
其實,今時今日,一些同性戀者聲稱他們受到歧視,只不過是因為對方不接受同性戀,或者因為宗教、倫理、文化傳統或者公共衛生的理由反對同性性行為,同性戀者因而感到不被接納;不過,並沒有任何攻擊性或者傷人的欺凌行為,大家不能夠將反對當作歧視,因為在多元社會,對一些倫理道德或個人嗜好,例如婚前性行為、婚外情、嫖妓,吸煙和賭博,大家有不同意見是正常不過的事,絕對不能夠因為有人反對就指對方歧視,正如反吸煙不等如歧視吸煙者,反賭博不等如歧視賭徒。
至於一些同性戀者表示在學校、工作場所、甚至公眾場合被人欺凌,例如改花名或者說一些嘲笑和侮辱性的說話。我們覺得這些都是不應該的,大家可以反對同性性行為、反對同性婚姻,但不應該欺凌或者侮辱同性戀者,不過,有關問題應該透過教育而不是立法去解決。因為社會上類似的問題很多,例如一些肥胖、矮細、口吃、年紀大學歷低或者年紀太細沒有經驗的人,一樣有機會在學校和工作場所被人嘲笑,難道又要一一為他們訂立不同的歧視法例,例如反肥胖歧視、反口吃歧視嗎?真正的解決方法是要教導學生和市民大眾尊重其他人,特別是一些少數的、弱勢的、與自己不同的。當然,亦要教導一些同性戀者,尊重一些不贊成同性戀的人士,不要走上別人的辦公室搗亂,或者在網上惡搞,散播謠言、欺凌對方。在多元社會,大家應該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去解決分歧,表達不同意見。
至於同性戀者不應該因為他們的性傾向而受到無理解僱,相信大家基本上都會同意,不過,必須留意的是,若果一些同性戀者故意做一些違反所屬機構的基本信念和核心價值的事而被辭退,是無可厚非的,例如他的機構,基於宗教或者倫理觀念,維護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作為僱員的就高調在工作上宣揚同性婚姻,當然值得商榷了。正如一個愛護動物組織,當然有理由解僱一個宣揚食狗肉、支持抽取熊膽汁的員工;反對剝削娼妓團體要解僱一個嫖妓的職員亦很合理。
另一方面,現時的歧視條例,例如性別、種族、以至家庭崗位和殘疾都可以有一些客觀的證據去判別一個人的身份,但是性傾向就沒有任何客觀的證據,只要當事人聲稱便可以,容易被人濫用。而一些性解放組織近年不斷宣揚性傾向是流動的,強調一個人可以隨時改變自己的性傾向。難怪美國在911之後由於經濟不明朗,不少公司打算裁員,忽然之間很多員工都宣稱自己是同性戀者,令公司負責人十分頭痛,因為縱然公司不是因為性傾向解僱有關員工,但對方亦可以性傾向歧視條例指控公司,令公司投鼠忌器。
我們不應該歧視同性戀者,但是否又要特別優待他們呢?若果真的要保障僱員不會受任何形式的歧視,我們應該訂立一條不公平解僱法,讓所有受到不公平對待的,無論是同性戀者、或是肥胖、矮細、口吃和年老的僱員同樣受惠,這才是對症下藥,平等對待所有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