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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

當同運遇上學運


今年的同志遊行人數再創新高有近9,000人,不少人認為其中最觸目的賣點是兩位學聯正副秘書長一起撐場,不過,另一個更須留心的現象就是多了中學生有組 織地出席。由佔領行動所展現的世代矛盾、甚至撕裂,相信對不少教牧來說都已響起了警號,不過,大家千萬別以為這只是社會和政治立場的分歧。其實,對於教會 來說,有關同性戀、家庭倫理問題在神學上的分歧,以及對教會在社會上應扮演角色的不同期望,將會是教會未來更重大的挑戰。倘若教會當權者仍然抱殘守缺,拒 絕讓年青一代公開表達他們的意見,以及參與教會的決策,教會未來的撕裂恐怕只會更大。更諷刺的是對於一些教會和教會組織來說,三四十歲其實也是太年青,未 必有機會參與核心的決策,因此,將會出現的撕裂可能不是兩代之間,而是三代、甚至四代之間。

同運成功之處,在於打動了年青一代喜歡訴諸感性的特點,不斷重複一些罕有的被歧視個案,或將一些過去曾明顯被欺壓的群體(如黑人和婦女)與同性戀者拉上關係,此外,亦將個別十分忠於伴侶的個案美化,再透過傳媒塑造動人的故事,很容易贏得年青人的心。

另 一方面,由於社會制度的不公平,令年青人向上流動的機會減少,加上樓價完全脫離未上車年青人的購買能力,在置業無望、升職困難、參政無門、意見難以表達等 種種因素下,年青一代的不滿情緒只會愈演愈烈,對他們認為不公義的事亦會更願意挺身回應,仗義執言。若教會仍繼續以權力而不是溝通來與年青人討論當代基督 教倫理問題,恐怕壓力愈大,反抗力會愈大。

面對容易贏得年青人的同運,教會團體除了必須認真教導有關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拆解同志釋經 的謬誤之外;更須努力關心一些面對同性性傾向掙扎的弟兄姊妹及他們的家人;此外,亦要在人權、公義、政治等議題努力建構一套真正回應當代問題的論述。聖經 的真理不變,但教會和弟兄姊妹面對的挑戰不斷在變,以不變應萬變是道家的想法,基督教強調的是要心意更新而變化。當一些教會的領導層無法適應或不懂回應時 代的轉變,為著教會未來的好處,也許是適當時候退下來了。


(文章刊載於《基督教週報》第2621期,此文與該報刊登版本略有不同)



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

偏見是怎樣煉成的

由記者轉職至明光社工作十多年,參與很多有爭議性的社會議題的討論,包括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修訂;賭波合法化;性教育;婚姻條例修訂;以及應否訂立 性傾向歧視條例等等。而其中感受最深的是有關同性戀問題的討論,很多參與者和傳媒往往是十分情緒化、甚至是非理性的。不少的意見和批評,往往是建基於道聽 途說,捕風捉影的,而更困難的是當有誤解或謠言出現了,無論回應或不回應,結果有時也沒有太大的分別。因為有些人不知是有心還是故意,都是對你的解釋毫無 興趣,有時是視若無睹,繼續堅持他自己一些毫無根據的指控,將自己的猜測或傳聞當作真相,或將我們的解釋視作不屑一顧的狡辯。

此外,整個社會近年都被一種極不健康的文化所籠罩,就是將與自己不同意見的人標籤化、甚至妖魔化,由於已預先判定了對方是奸的、是大話精或以一大堆粗口才 能形容的怪物,於是對方說甚麼已不重要,自己怎樣理解或認為才是最重要的,因此令溝通變成多此一舉,而很多罪名亦是莫須有。另一方面,有一些人比較踴躍地 表達意見,以及懂得以標奇立異,譁眾取寵的方式吸引大眾和傳媒的注意,而傳媒亦喜歡以矛盾衝突,劇力萬鈞來吸引讀者,於是一拍即合,令一些雖然是少數人的 聲音,卻容易被錯讀為大多數人的民情,偏見就是這樣煉成的,而促成此現象的人,其中一個主角就是我以前的行家──記者!

2014年2月17日星期一

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立場 發言稿

2月17日 政制事務委員會 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

香港應否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本信念及現況的分析
17/02/2014

我今日來是希望溝通而不是宣示立場,希望就性傾向歧視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團體可以用和平、理性,互諒互讓的方式展開對話,我們的基本信念是:
支持人人平等,反對歧視任何人(當然包括同性戀者),但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批評視為歧視。我們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大眾的倫理價值觀念。我們認為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任何人不應因為基於信仰及倫理觀念而作出的評論受刑事處分或被禁制。我們深信彼此尊重才能真正消解人和人之間的矛盾。

過往一些同性戀者的確曾經受過一些不公平的對待,不過,現時社會上很少出現刻意針對同性戀者的非理性行為,只有同志團體衝擊不贊成同性戀的機構,冇人故意衝擊同志團體,亦冇干擾他們遊行集會。今時今日,社會人士對同性戀者的接受程度愈來愈高,但接納不等如認同,更加不等如家長希望見到下一代將同性戀視為完全冇爭議、以及忽視同性性行為的風險。不少同志團體雖然經常強調他們受到歧視,但很多只是基於其他人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以及不贊成同性婚姻。堅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目的,其實是想逼使社會人士完全認同同性戀,改變婚姻及家庭制度,以及達至逆向歧視,處分不贊成同性戀行為的人。

為了平衡支持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團體的訴求,減少社會的內耗,尋求雙贏,我們詳細審視同性戀者提出的訴求後,建議政府考慮在支持和反對以外的第三條路,我們認為政府只須修訂一些現有條例,便能解決同志團體一些主要的訴求,而毋須另立一條具爭議的法例,細節請看我們附上的文件,例如:
  1. 財產分配的問題可以透過遺囑去處理。
  2. 在醫療指示及探病方面,可以修訂法例,讓所有人可以預先授權他信任的人在他病重、甚至昏迷的時候,可以替他簽字和作醫學決定,惠及所有單身人士,獨居長者。
  3. 定立不公平解僱法,所有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解僱的人士都可以提出申訴等等。
可惜同志團體一直拒絕接受,我認為同志團體需解釋為何不先從彼此有共識的地方開始,盡快好似家暴條例一樣達至雙贏,以及將保障範圍擴闊至更多弱勢群體?希望未來大家花更多時討論如何修訂個別條例,令更多人受惠的第三條路,而不是只是糾纏在極具爭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

2013年12月31日星期二

良心頭上一把刀 令人憂慮的歧視觀

平機會的抱負是要「建設一個沒有歧視、崇尚多元、包容共濟的社會,人人共享平等機會」。相信這也是很多香港人的共同期望,問題是我們怎樣定義歧視及平等? 正因為崇尚多元,因此,持不同信念的人,難免對很多問題都會有不同的意見,而香港人最重視的核心價值就是言論自由和良心自由,期望反對的聲音可以充分表 達,不會動輒得咎。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於12月4日再次撰文回應本人較早前的文章,由於周主席用了「不盡不實」和「具誤導性」等強烈指控性的字眼,更令我們憂慮平機會在性 傾向歧視這議題上,能否繼續客觀持平地對待不同的意見。因為,周主席似乎一直沒有認真關注我們曾向他反映及在網頁公開的個案,反而將這些按良心而作出的行 為定性為歧視,並以個人的道德觀凌駕在我們之上,難道周主席認為自己可以代表全港市民的道德觀?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有一定參考價值

明光社從來不歧視同性戀者,我們亦經常樂意與同性戀者保持溝通和對話。明光社反對的只是想「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和性解放運動,只要周主席肯花點時間閱讀一下我們多次提交給平機會和在網頁公開的資料,便可清楚知道我們在這問題上的基本立場。

首先,我們支持人人平等,同意社會應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住屋、社會福利、集會結社、選舉與被選、人身安全及言論自由等。但不同 意以反歧視為藉口,將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其實同性戀者與所有香港市民一樣,其基本人權皆受保障,若說沒有專門為他們而設的平等機會條例,他們的基本人 權便沒有保障,那麼全港所有弱勢社群或曾被人欺凌的族群(如因年齡、身材、樣貌或口音而被人嘲弄及不合理地差別對待者),豈非皆要為他們訂立一條專門的條 例?而究竟哪個弱勢社群必須考慮立法保障呢?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其實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有關裁決要求法律給予特別保障的「群體」,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 因偏見而有意圖地被歧視的歷史

例如該群體在經濟收入、教育水平和文化機會低於一般人。不過,不少調查卻顯示現時同性戀者在學歷和收入方面毫不遜色。傳媒亦愈來愈正面地描繪同性戀者,香 港的同性戀者在就業、接受教育機會及文化上,並沒有因不同性傾向而被剝削機會的迹象。若有懷疑,大家可就此進行調查,不過,有關調查必須全面,不能只由一 些同性戀者作出單方面的指控,而應該讓被指歧視的人有答辯的機會。

2. 本身有明顯、不變或可辨別的特徵

例如種族、膚色、性別或國家起源。種族和性別與性傾向最大的分別乃前者是天生、不會自然改變及可以有客觀的方法辨別,但目前並沒有任何研究確實證明同性戀 是天生的(若周主席肯定同性戀是天生的,必須公開有關證據,不應人云亦云),而不少個案顯示(不少同性戀組織亦承認),性傾向是會轉變(甚至是流動)的。 因此,不能將性傾向與種族及性別等相提並論。而且同性戀涉及具爭議的同性性行為(是種族和性別皆沒有類同的),當性行為涉及倫理道德的考量時,平機會主席 不應將個人的道德觀念強加於整個社會。

3. 在政治上無權無勢

同性戀運動席捲全球,各地同運組織互相聲援,不少傳媒、社運團體和商界大機構亦十分支持同性戀運動,例如在台灣更發展為徹底改變婚姻和家庭結構的多元成家 法案(已經通過一讀),而香港不少知名的同性戀者在公開身分之後,傳媒十分樂意報道他們的言論。相反,一些團體只是反對同運的訴求,並無任何人身攻擊,卻 被同運人士肆意抨擊、醜化、甚至上門衝擊。很明顯,同性戀者在政治和社會上絕非無權無勢,備受欺壓。

4. 整體性地受到歧視

一些同性戀者過去的確曾被歧視,我們亦相信目前仍有一些同性戀者受到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對待,但問題是情况是否真的嚴重到必須一刀切立法才能處理?其 實,現時不少同運人士所指的「歧視」主要是因為有人反對而令當事人有壓力,甚至不敢公開身分,以及未能如異性戀者一樣結婚。但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既涉及 道德(若周主席不認同這是道德問題,建議平機會可就此作一全面的調查),就必須容許社會上有不同的意見,而不是強行立法要異見人士就範。此外,婚姻本身不 是權利而是制度,並非歧視條例所能處理,亦非平機會的工作,若要回應這方面的訴求,政府要諮詢市民大眾意願的便應該是同性婚姻而不是性傾向歧視條例。

其次,我們反對歧視任何人(包括同性戀者),亦反對任何人採取暴力、惡意中傷、抹黑及衝擊行為,但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評論 視為歧視。我們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其他個人的倫理價值觀念,對一些影響社會倫理道德深遠及具爭議性的行為(如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已 反映了社會的多元及寬容,我們不同意將這些行為具爭議性的群體與其他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如傷殘人士及少數族裔等)混為一談,並予以特別保護。

此外,我們認為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任何人不應因為基於信仰及倫理觀念而作出的評論受刑事處分或被禁制。宗教團體及基於特定信念成 立的會社,有權因為其信仰及倫理觀念,決定是否接納一個人成為其會員及僱員,以及為何人提供服務(除非有關服務為壟斷性質並影響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接受教 育及醫療)。書店老闆只因不贊成同性戀而拒絕擺放同運團體的單張;平時樂意售賣鮮花和蛋糕給同性戀者的老闆,只因不認同同性婚姻,寧願少做一些生意,婉拒 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及蛋糕;以及拒絕承認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樣美好的言論,在周主席眼中竟然也是應該處分的歧視行為,實在令人不安。建議應就此作諮詢,詢問 全港市民應否禁制這些因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而產生的差別對待行為。

平機會主席個人的道德觀念不能代表整個社會

最後,我們深信關懷互愛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間的矛盾,我們雖然不贊成美化一些高危的同性性行為,亦反對同性婚姻及向青少年灌輸同性戀乃天生、正常及不能改變 的性傾向等觀念。但我們鼓勵更多人對同性戀者表示關懷,對需要幫助及自願改變的人提供協助。此外,我們一直支持像家暴條例一樣,適當地修訂現行的僱傭、教 育和業主與租客等條例,以對症下藥的合宜方式,而非一刀切訂立會產生逆向歧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合理地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我們樂意與平機會及同運團體 就此進一步商討。

我們欣賞平機會為弱勢社群發聲,但在一些有道德爭議的問題,平機會主席個人的道德觀念不能代表整個社會,市民大眾究竟怎樣看?應直接諮詢各持份者。

本文刊載於《明報》31/12/2013

2013年10月8日星期二

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

由反歧視條例造成的逆向歧視真的存在嗎?一直以來不少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都說,逆向歧視只是一些人根據外國個別事例而作出的杞人憂天的推論,他們信誓旦旦表示按現行四條平等機會條例,根本不會出現逆向歧視的情況,而在立法過程之中,亦會考慮適當的豁免,呼籲大家毋須過慮。不過,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近日回覆本社的信件,以及他在不同場合的相關言論,卻間接承認了逆向歧視的真相。

大家有想過以下的情況嗎?若你作為教師,公開發表不贊同同性戀的言論會令你失去教席;作為花店及餅店老闆,若你平日有售賣鮮花及蛋糕給同性戀者,只因不認同同性婚姻,婉拒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及結婚蛋糕而被控歧視;若你是書店老闆,只因拒絕擺放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免費書刊和單張,便會有立法會議員踩場,指可惜香港沒有性傾向歧視條例,否則便會控告你;若你因自己的宗教信仰公開宣稱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罪便會犯法,不租借場地給鼓吹同性戀行為的機構,便會因為差別對待而觸犯平等機會條例,平機會首先會進行調解,若你不肯道歉及賠償,便會訴諸法庭,而根據法例,就算你將來勝訴,亦不能要求平機會支付你的律師費,相反,若你敗訴,除了要支付自己的律師費,當然還要支付平機會的律師費,你敢與平機會打官司嗎?  

根據同運團體草擬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建議書2013,以及平機會現時四條平等機會條例,大家必須明白,平等機會條例當中,有「騷擾」及「中傷」的條款,若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條例,將來大家若因為某人的性傾向而「作出不受歡迎、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以致令該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該行為便是性傾向騷擾。」謾罵及侮辱我們當然不贊成,但原來指同性性行為是罪,肛交是不值得鼓勵的高危行為這類不受歡迎的言論,只要令一些同性戀者感到被冒犯或難堪,便有機會觸犯法例。

而周一嶽亦清楚指出「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人投訴。那些個案反而顯示了在某些情況下,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言論及行為的自由應有底線。」即性傾向歧視條例是強逼大家在良心和道德上,必須認同同性戀行為是不能有任何道德上爭議的。因為平等機會條例的精神就是大家不能對受保障的群體有任何差別對待,一旦有差別對待便會犯法。因此,一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大家若有任何言論認為同性戀與異性戀有差別;在服務提供上有任何令同性戀者感到不快的地方(如不為他們拍結婚照;拒絕印刷宣揚同性戀運動的單張);甚或只要穿著不贊成同性戀的T恤,平機會都有可能介入調解。

而根據平等機會條例,僱主有所謂「轉承責任」,若僱主沒有為僱員提供足夠的指引及規定,萬一僱員觸犯相關條例,僱主亦有機會同時被檢控。因此,僱主為求自保,避免被平機會要求道歉及賠償,甚至捲入昂貴的法律訴訟,便會傾向以嚴謹的規定,限制僱員任何可能引起同性戀者不快或感到被冒犯的言論和行為,即要令一切對同性戀行為有保留的言論消音。而在教育機構,亦要教導學生同性戀和異性戀是沒有分別,同樣美好的。若學生懷疑自己有同性戀的傾向,必須告訴他/她,同性性傾向是天生、正常及不能改變的,若因自己的性傾向感到不安,其實是因為社會上有一些不贊成同性戀的家長、教師及宗教人士的偏見造成的。

我們明白周一嶽作為平機會主席,需以保障弱勢社群為使命,並正視同性戀者是否真的受到不合理的對待,但不應忽視同性戀在道德上的爭議性,亦不應將反對同性戀的人視為歧視者。性傾向與現行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歧視條例最大的分別是有關行為在道德上甚具爭議,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是企圖用法律處分同性戀的異見人士,是嚴重侵害個人的良心、道德和宗教自由的法例,周一嶽的言論其實是想告訴大家,逆向歧視絕非杞人憂天,有關法例是要將刀放在所有反對同性戀行為的人士頭上。其實未來的討論重點已非逆向歧視是否存在,而是大家是否支持要立法懲罰因良心、道德和宗教而對同性戀者作出合理差別對待的人士。


2013年10月2日星期三

以愛履行公義

近來教會和社會就不少議題陷入爭議,不同立場的市民和弟兄姊妹出現愈來愈嚴重的分歧,甚至勢成水火。其中兩個甚為惹火的議題就是同性戀以及和平佔領中環。

關於同性戀,有人認為連一向保守的天主教,教宗方濟亦站出來呼籲大家寬待同性戀者和墮胎的婦女,不應執着細眉細眼的規條,不能一味譴責,因此,教會應改變在同性戀問題的立場。其實,筆者關注同性戀運動十多年,一直提醒弟兄姊妹,要清楚區分同性戀運動和同性戀者,我們要反對的是與性解放運動掛鈎,將同性戀描述為與異性戀同樣美好,甚至禁止別人反對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的同性戀運動,而不是要針對同性戀者。對於同性戀者,教會應抱持拒絕罪行,關心罪人的態度,因為我們每一個其實都是需要上帝恩典的罪人。指出同性性行為是罪,只是讓同性戀者了解自己生命的本質,而不是要拒絕或貶低他們。

至於不應一味譴責,其實在面對其他罪行的時候亦一樣,正如教會反對墮胎及離婚,當有人詢問教會的立場時,教會應清楚表明,但不等於每一次遇到曾經有此軟弱的弟兄姊妹,都要提醒對方一次,甚至譴責。因為人除了性傾向、性行為之外,其實生命和生活上仍有很多需要我們關心的地方,大家毋須只放大他們生命中的某一部分,而忘記其他。

另一方面和平佔中究竟有沒有聖經的支持,弟兄姊妹應否參與「違法」的行為,不同的牧者可說是各執一辭。個人認為這個本來就不是聖經原則的問題,而是大家對香港社會形勢的判斷,以及評估如何有效地建立更為民主及更能向市民問責的選舉制度的方法。個人認為佔中並沒有違反信仰中堅持以愛履行公義的原則,不過,大家亦不能以信仰的角度來指出佔中是唯一符合現時香港最大利益的手段。此外,大家亦不應要求教會及弟兄姊妹一定要就是否支持佔中表態。

教會和弟兄姊妹之間無可避免會面對分歧和爭議,對何謂公義和如何履行公義會有不同的看法。其實,真正履行公義不是以為自己代表真理,以及自己的判斷一定正確,而是以謙卑的心,聆聽異見人士的意見,以愛去包容和回應,而不是將對方妖魔化。



2013年9月24日星期二

當平等得過了火位

        平等機會委員會舉辦論壇,諮詢公眾對該會未來三年策略計畫的意見。過去半年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儼然成了性小眾的代言人,不單經常出席同志團體的活動,更公開發表了不少平等得過了火位的言論,令人深以為憂。

  例如周一嶽曾表示:「平機會相信每個人都有自由去選擇與甚麼性別的人結為伴侶,這是基本人權,不能受到剝削。」這說法比起一些同運團體為免社會人士反彈,往往隱藏其對同性婚姻的訴求來得更加進取,將同性婚姻提升至基本人權的層次,間接亦扭曲了人權公約的原意。因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在二零一二年發布,就性傾向和性別身分在國際人權法的保障《生來自由和平等》的文件中列明:「根據現時國際人權法。國家並非必須要批准同性婚姻,唯必須保護個人不因為性傾向而受到歧視,即同性戀伴侶理應與未婚的異性戀伴侶享有同等的待遇。」

  此外,周一嶽亦表示:「改變性別,不一定需要及倚靠外科手術」,言下之意似是支持將來毋須做手術亦可以申請改變身分證上的性別,此舉將不難出現如外國一般,有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女性的男士,毋須做任何切割男性性器官及建立女性器官的手術,亦可肆無忌憚,赤條條的走入女性更衣室,令其他女性感到不安及被冒犯。

  更令人憂慮的是,不少團體曾約見周一嶽,表達對一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會造成的逆向歧視的擔憂,他不但充耳不聞,更指:「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士,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他人投訴。那些個案反而顯示了在某些情況下,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我們曾向他提交的個案包括教師因不贊成同性戀而被失去教席;書店不肯派同志團體的刊物被指歧視;最新的個案包括攝影師不肯為同性戀人拍結婚照;以及花店平日有賣花給同性戀者,但不肯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便被控歧視。

  平等機會條例是一條為當事人提供特別保障的條例,因為大前提是不能有任何差別對待,言下之意,若有性傾向歧視條例,大家在教育、僱傭、提供服務等各方面,不能對同性戀和異性戀有任何差別對待,亦不能作出任何令對方覺得被騷擾及中傷的言論,否則便會觸犯法例。大家真的預備要整個社會這樣看待同性戀,以及如此教育下一代嗎?



2013年1月17日星期四

反歧視 撐溝通


行政長官梁振英在首份施政報告中表示,對於是否需要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是一個極富爭議性的課題,必須審慎處理,會繼續廣泛聽取不同的意見。對於有人認為政府不就立法展開諮詢便會令社會連討論的機會也沒有,是言過其實,因為社會上有關討論其實每天都在進行,在香港這個自由社會,誰也阻不了。而且支持同性戀運動的立法會議員若要提出口頭質詢、動議辯論,甚至要求在立法會內成立專責小組跟進亦沒有難度。過去兩三個月的真正爭論焦點其實是應否一刀切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而不是應否諮詢。

大家只要看一下何秀蘭議員在施政報告發表後幾個小時,便發表一份詳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建議書,便知他們其實早有準備,亦一如我們之前憂慮,若要進入立法程序其實十分容易,因為過去十多年,立法會已多次討論有關條例,絕對不是由零開始,正反雙方的論點亦有充分的機會去表達。

雖然我們反對訂立會產生逆向歧視,以及要教導學生同性戀和異性戀完全一樣的性傾向歧視條例,但我們從來不反對政府及社會人士更深入了解同性戀者究竟受到甚麼具體的歧視,正如過往在討論家暴條例時,我們亦由一開始便表示,任何人士若面對暴力威脅,政府亦不應坐視不理,問題只是應以合適的、不會動搖法律上對婚姻和家庭定義的方法去處理。過去我們聽到很多有關同性戀者被歧視的個案,主要都是指因為其他人(特別是家人)不認同同性戀,令他們不敢公開性傾向,因此感到被歧視,甚至產生抑鬱,但很少是一些實質而具體的歧視,除非大家決定立法不准任何人再反對同性戀,否則立法亦不能解決問題。

對於一些同性戀者的訴求,我們認為可以透過修訂現有法例去處理,例如制定不公平解僱法,所有人士,包括因為性傾向、年齡、身材、樣貌或者新來港而受到無理解僱的皆受保障。此外,亦可以立法規定所有成年人皆可以預先簽紙授權一個他信任的人(毋須是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他病重或神智不清時可以探望他、代他簽署醫療文件、甚至死後合葬。

今時今日,愈來愈多同性戀者出櫃,社會人士一般都沒有特別的反應,很多傳媒更加讚他們勇敢。反而大家若果公開表示不贊成同性戀行為,所要承受的攻擊更大。一個真正多元共融的社會,是應該互相尊重,接納彼此的差異,當大家對一些倫理道德標準有不同意見的時候,應該透過和平、理性的方式討論,不要人身攻擊,更加不要以辱罵和抹黑的手法表達。

同性戀者的私生活現時已經受到法律保障,若果有同性戀者一些基本的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和居住;以及人身安全;言論、集會、結社的自由;選舉和被選的權利)受到剝削,社會大眾應該正視和討論,不過,若果要改變婚姻制度就必須要有社會共識。我們反對一切歧視,希望社會上不同意見的人士多些溝通,減少誤會、縮窄彼此之間的距離。

2012年11月15日星期四

明光社沒有告訴過你的「謠言與真相」


關於同性戀的問題,明光社自15年前創社開始便有關注,我們的立場和意見一直在我們的雙月刊《燭光網絡》以及小冊子清楚表述,而且絕大部份都可以在我們的網頁找到。而我們過去一直做的傳媒教育亦告訴大家一件事,在傳媒喜歡譁眾取寵,公器私用氾濫的生態之下,不可以單方面相信傳媒的報道,特別是那些經常被明光社投訴,嫌我們「阻她們發達」的報刊。以下是一些近期較常聽到的謠言:

明光社認為:同性戀=肛交?
這話是陳志全議員在城市論壇上自己創作的,我並沒有說過。一直以來我們只是說一些人是基於良心、公共衛生或宗教原因,對同性婚姻及同性性行為(特別是高風險的肛交行為)不認同或有保留。並沒有說過同性戀等如肛交,相信稍有常識的人也不會這樣說,但同樣我們亦不可以說同性戀與肛交沒有任何關連。高院法官夏正民在肛交案上訴得值的判辭中的一段話:
“It is important also to recognise, as Mr Dykes, for the applicant, has advocated, that for gay couples the only form of sexual intercourse available to them is anal intercourse; that is, the act of buggery.” (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4 August 2005,  #134)
為甚麼當申請司法覆核,反對禁止16至21歲年青人合法肛交時,同志團體不出來指責夏正民的「謬論」?因夏正民認同Dykes所說「肛交是男同性戀者唯一的性交方式」,間接「將同性戀者和肛交劃上等號」,是上訴得值的重要理據。很明顯,「男同性戀者與肛交關係密切」對他們有利時,同運團體便贊同,但當其他人指出同性戀生活方式與肛交有一定關連(絕非「將同性戀者和肛交劃上等號」),或指出男男同性戀者感染愛滋病數字不斷上升,他們的性行為模式值得令人關注時,同運團體和傳媒便一犬吠影,百犬吠聲地譴責呢?
大家可記得1990年,當時立法局通過的是肛交非刑事化,而不是同性戀合法化,但同志運動卻將之定為同性戀者權益獲保障的里程碑,究竟誰將肛交與同性戀拉上關係?

明光社反對就保障同性戀者權益進行諮詢?
若大家仔細看我們的聯署,便會發現我們是關注動議,並沒有提出反對諮詢,而是反對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因為過去十多年,其實不同意見的團體就有關問題已反覆討論過多次,政府及立法會亦已多次諮詢。同志團體並非沒有渠道表達意見,支持及反對雙方不是沒有機會辯論,而是大家都不能說服對方,但我們已不斷重申,若一些同性戀者真的面對一些很不公平的情況,我們是樂意聆聽及一同商討合宜的解決方法。反對立法並不等於反對保障受到真正歧視的同性戀者,而不獨立為同性戀者訂立一條平等機會條例,並不等於他們便沒有平等的機會。否則,所有比同志團體動員能力弱得多的弱勢社群,如因年齡、身材、容貌和學歷被歧視的群體,更應有優先為他們訂立平等機會條例的權利。我們不反對就同性戀者面對何種具體的「歧視」,以及市民大眾「如何歧視」同性戀者進行諮詢,並就應該透過教育、立法或修訂現行法例去解決同性戀者「實際」面對的不公平情況進行諮詢。為甚麼何秀蘭議員只提出就立法一途進行諮詢?若社會人士沒有對動議辯論表達關注,其實立法會可能已通過她在推動同志運動的戰友陳志全議員的動議:「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啟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工作」,而不是僅僅要求諮詢那麼簡單了!

明光社引述的所謂逆向歧視例子不盡不實?
有人在網上花了很多篇幅回應我們和一些友好團體曾引述過外國和香港的逆向歧視例子,指我們斷章取義,甚至扭曲事實。首先,我們一直是以嚴謹的態度引用有關案例,反覆閱讀相關的報道,不過,以現時讀者的閱讀的習慣,我們很難長篇累贅地闡述事件,必須簡單扼要地講述其來龍去脈。不過,既然有讀者很希望深入研究,我們未來會逐步引述一些較詳盡的案例,並盡量附上相關的網址(但有些由於年日較遠.相關網頁已失效)。其實很多的指控只是由於雙方引述的文章和資料不同,以及大家對事件的觀點和詮釋不同,而不是事實不同。不過,比起一些同志團體經常聲稱本港存在嚴重歧視同性戀者,卻又未能清楚交待具體情況的個案,明光社所引述的個案是更有根有據,而不是危言聳聽的。

2012年11月9日星期五

為甚麼要關注同志平權動議?

動議辯論的重點是立法和諮詢
  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於11月7日提出動議辯論,內容是「本會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明光社十分關注事件,因此發起了「關注立法會同志平權動議對言論及教育自由影響」網上聯署,指出一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對言論自由及教育自主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之後我們約見了一些牧者,以及得到華聯會的支持,呼籲各會員堂響應,短短一星期便有2萬8千多人及156個團體參與聯署。此外,我們亦發信與各議員,以及與一眾友好團體緊急約見一些政黨的代表,表達我們的關注,最後有關動議被否決。

提出諮詢也反對?太霸道吧!
  有弟兄姊妹反映,為甚麼連別人提出諮詢也要反對?會否顯得太過霸道呢?我想就這個疑問作些澄清。首先,若大家仔細看我們的聯署,便會發現我們是關注動議,並沒有提出反對諮詢,而是反對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我們之所以覺得要採取行動,是因為我們十多年來一直關注積極推動同性戀運動的議員及相關團體的意見,並曾在很多不同場合交流,對他們的訴求及策略有一定的了解。

聯署是表達對逆向歧視的憂慮
何秀蘭議員的動議頗為巧妙,因為立法會議員若支持動議,傳媒及相關團體究竟是解讀為支持立法,還是支持諮詢呢?有關動議表面空泛,實質上有很自由的解讀空間,雖然我們曾多番追問,她一直對立法是否單指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含糊其辭。而我們的憂慮亦由另一位高調推動立法的陳志全議員在修訂動議內證實,因他明確要求「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啟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工作」。這個巧妙的配合,進可攻,退可守,若順利通過修訂動議,即令立法會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成為難以推翻的事實,若輿論反彈,亦可退守原動議。我們憂慮的是有些對事情來龍去脈不太清楚的新任議員,在未詳細了解《性傾向歧視條例》會造成的逆向歧視,以及一眾家長、教育、宗教及各階層人士之意見前,便因被誤導而在辯論時表態支持立法,到日後的諮詢階段才了解反對立法人士的理據,卻因避免被同志團體指責為沒有誠信而難以改變立場。因此,我們透過聯署和約見,喚起他們的關注,明確表示反對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不是反對諮詢,而是諮詢甚麼
有記者問我是否反對諮詢,我表示要看諮詢甚麼,若諮詢重點是教育及就一些同性戀群體提出的迫切及合理要求,審視及討論如何修訂現有的法例,就像之前的《家庭暴力條例》,在不影響婚姻及家庭的大前提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我們並不反對,但毋須單就《性傾向歧視條例》進行諮詢。因為過去十多年,其實不同意見的團體就有關問題已反覆討論過多次,政府及立法會亦已多次諮詢。同志團體並非沒有渠道表達意見,支持及反對雙方不是沒有機會辯論,而是大家都不能說服對方,為甚麼不優先及集中精力討論一些雙方皆能較易達成共識的事宜呢?如每隔幾年立法會、甚至整個社會都要重覆討論一些明知不會有結果的問題,是否值得呢?在現時已充滿爭議的社會氣氛下,何必為社會製造更多不必要的爭論,添煩添亂,政府和立法會皆應將時間及精力優先投放於其他更重要及迫切的政治和民生議題。

同志團體仍可隨時表達意見
立法會雖然否決了陳志全議員的修訂和何秀蘭議員的原動議,大家千萬別以為不通過動議便等於受影響的群體無法再表達意見,因其他支持同運的議員隨時皆可提出其他相類的動議,而他們要在立法會的政制事務委員會成立小組跟進性傾向歧視問題亦毫無難度。根據過往經驗,小組會讓關注同性戀議題的各界人士表達意見,而方向亦毋須局限於是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前車可鑑:立法對言論自由及教育自主影響深遠
今次動議未能通過,只不過是爭取了多些時間,讓我們可以進行游說和教育,令更多議員、弟兄姊妹和市民大眾明白其他國家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條例》之後,所帶來的逆向歧視問題,以及對言論自由及教育自主的影響。同性戀者人數雖少,但同性戀運動卻絕不弱勢,雖然我們不想社會不斷為此而內耗,而沒完沒了的爭論的確令人厭煩,不過,當我們愈認識《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流弊,對社會風氣和下一代的影響,我們愈沒有退縮和沉默的理由。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當平權變成霸權

人人生而平等,但當某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的時候,便容易製造更多不公平的現象。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將同志平權列為她新任期的頭號大事,將在今天的立法會提出動議辯論,很明顯,她是要再次推動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但根據外國經驗,在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後,會對不認同同性戀的團體及個人,造成很多不公平的逆向歧視,成為同性戀霸權。

在美國,一名父親因反對其六歲兒子在學校接受美化同性戀的教育,而被拘捕及趕離學校,其兒子必須強逼接受同性戀洗腦教育;一名紅十字會員工因為不參與公司慶祝同性戀的活動,以及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立場而被解僱。在加拿大,一名模範老師在報章撰文批評一些同志團體製作的教材,結果被吊銷教師資格。在瑞典,一名牧師在講道時,根據聖經以「不正常」來形容同性戀,被控觸犯煽動仇恨條例罪名成立,幾經辛苦才上訴脫罪。以上例子多不勝數。
個人明白及尊重一些議員為弱勢社群爭取權益之熱誠,因有調查顯示,本港一些同性戀者仍然感到受歧視,問題是,所謂的歧視究竟是甚麼?若他們一些基本人權被侵犯,例如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及居住權利受影響;人身安全受威脅;言論自由被剝奪等,相信一眾對同性戀有保留的團體,亦願意為他們討回公道。至於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不是權利問題,否則大家亦可指現時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制度是歧視二奶。


其實,今時今日,社會人士對同性戀者的接納愈來愈高,並無實質證據顯示同性戀者在香港受到極不公平的對待。近期歌星黃耀明和立法會議員陳志全高調「出櫃」,亦不見得受到歧視。不少所謂歧視,只是一些人基於良心、公共衞生或宗教原因,對同性婚姻及男男同性性行為(特別是高風險的肛交行為)不認同或有保留。他們只是以和平、理性及非暴力方式表達,並無激烈行為,對同性戀者亦以禮相待,更樂意為他們提供關懷及輔導,同性戀者在私人生活上極少受到滋擾。
相反,一些同志團體卻闖入異見人士的辦公室搗亂,滋擾他們舉辦的活動,並在網上惡言攻擊及抹黑。大家會否考慮立法保護同性戀異見人士,免受歧視的權利?若同性戀者因有人不認同同性戀而感到被冒犯,便要立法處分那些同性戀異見人士,這不是赤裸裸的霸權嗎?有調查顯示,不少父母不願意接受自己的子女是同性戀者,難道立法就可以強逼父母接受嗎?不少人以一些同性戀者,不願意或不敢公開自己的身分,來證明同性戀者被歧視,但正如有人不敢或不願公開師生戀、忘年戀、婚外情的關係,大家難道也認為這是須立法處理的歧視問題嗎?有人不贊成墮胎、離婚及婚前性行為,大家會否認為有關言論或令當事人感到受冒犯,而須立法禁止呢?
因此,希望立法會各政黨及議員在未詳細了解《性傾向歧視條例》會造成的逆向歧視,以及一眾家長、教育、宗教及各階層人士的意見前,切勿輕率或急於表態支持有關動議,並盡快抽時間與一眾關注團體會面,了解民意。
當然,若有同性戀者真的受到一些極不公平的歧視,應提出實質證據,讓社會人士按個別情況處理,在毋須訂立一刀切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情況下,政府及立法會可審視及討論一些同性戀群體提出的要求,以適切的方法保障一些真正面對不公平待遇的弱勢群體。正如之前的《家庭暴力條例》在不影響婚姻及家庭的大前提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同樣達到保護面對暴力的同性同居者的目的。

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

對症下藥處理真正的歧視


        美國總統奧巴馬公開宣佈支持同性婚姻,很明顯是大選年一項政治考慮,因為美國支持同性戀的選民人數正在上升,而支持同性戀運動團體的政治捐獻能力亦絕對不能小覷。而在香港,剛舉行的國際不再恐同日,簡而言之就是支持同性戀運動訴求的集會,多位立法會議員,包括葉劉淑儀、李卓人、何秀蘭和余若薇都拍攝短片或者親身出席支持,很明顯這個亦會是9月立法會選舉其中一個政治議題。
  同性戀運動雖然一直標榜是為同性戀者爭取基本人權和免受歧視,但實質上就是一個想移風易俗、改變傳統家庭和婚姻關係的社會運動,而用的主要亦是政治和社會運動常用的手法。最近公益企業社商賢匯做了一項調查,有同性戀者投訴在工作場所受到歧視,要求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也許真的有同性戀者受到歧視,但情況是否比新來港人士及年老人士的歧視更嚴重?過往社會上很多人都不接受同性戀,同性性行為(即肛交)在1991年以前甚至是刑事罪行,不過,現時肛交已經非刑事化,而同一調查亦顯示社會人士已愈來愈接受同性戀者,大部份人不介意和同性戀者一起工作。事實上,近年香港亦沒有出現一些對同性戀者的非理性攻擊行為。  
其實,今時今日,一些同性戀者聲稱他們受到歧視,只不過是因為對方不接受同性戀,或者因為宗教、倫理、文化傳統或者公共衛生的理由反對同性性行為,同性戀者因而感到不被接納;不過,並沒有任何攻擊性或者傷人的欺凌行為,大家不能夠將反對當作歧視,因為在多元社會,對一些倫理道德或個人嗜好,例如婚前性行為、婚外情、嫖妓,吸煙和賭博,大家有不同意見是正常不過的事,絕對不能夠因為有人反對就指對方歧視,正如反吸煙不等如歧視吸煙者,反賭博不等如歧視賭徒。
至於一些同性戀者表示在學校、工作場所、甚至公眾場合被人欺凌,例如改花名或者說一些嘲笑和侮辱性的說話。我們覺得這些都是不應該的,大家可以反對同性性行為、反對同性婚姻,但不應該欺凌或者侮辱同性戀者,不過,有關問題應該透過教育而不是立法去解決。因為社會上類似的問題很多,例如一些肥胖、矮細、口吃、年紀大學歷低或者年紀太細沒有經驗的人,一樣有機會在學校和工作場所被人嘲笑,難道又要一一為他們訂立不同的歧視法例,例如反肥胖歧視、反口吃歧視嗎?真正的解決方法是要教導學生和市民大眾尊重其他人,特別是一些少數的、弱勢的、與自己不同的。當然,亦要教導一些同性戀者,尊重一些不贊成同性戀的人士,不要走上別人的辦公室搗亂,或者在網上惡搞,散播謠言、欺凌對方。在多元社會,大家應該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去解決分歧,表達不同意見。
至於同性戀者不應該因為他們的性傾向而受到無理解僱,相信大家基本上都會同意,不過,必須留意的是,若果一些同性戀者故意做一些違反所屬機構的基本信念和核心價值的事而被辭退,是無可厚非的,例如他的機構,基於宗教或者倫理觀念,維護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作為僱員的就高調在工作上宣揚同性婚姻,當然值得商榷了。正如一個愛護動物組織,當然有理由解僱一個宣揚食狗肉、支持抽取熊膽汁的員工;反對剝削娼妓團體要解僱一個嫖妓的職員亦很合理。
另一方面,現時的歧視條例,例如性別、種族、以至家庭崗位和殘疾都可以有一些客觀的證據去判別一個人的身份,但是性傾向就沒有任何客觀的證據,只要當事人聲稱便可以,容易被人濫用。而一些性解放組織近年不斷宣揚性傾向是流動的,強調一個人可以隨時改變自己的性傾向。難怪美國在911之後由於經濟不明朗,不少公司打算裁員,忽然之間很多員工都宣稱自己是同性戀者,令公司負責人十分頭痛,因為縱然公司不是因為性傾向解僱有關員工,但對方亦可以性傾向歧視條例指控公司,令公司投鼠忌器。
我們不應該歧視同性戀者,但是否又要特別優待他們呢?若果真的要保障僱員不會受任何形式的歧視,我們應該訂立一條不公平解僱法,讓所有受到不公平對待的,無論是同性戀者、或是肥胖、矮細、口吃和年老的僱員同樣受惠,這才是對症下藥,平等對待所有社群。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要走的路不容易

當看到有調查指香港有9成的大學生接受同性戀,心裏感到十分沉重,大學畢竟被性解放攻陷了!曾有移民加拿大的基督徒父母對我說,他們根本不敢再與唸大學的子女討論同性戀的問題,免得「家嘈屋閉」,很明顯,香港的父母與子女在「性」這方面的價值衝突亦將會日益明顯。

  過去十多年,常常和不同的團體討論有關性教育和性文化的問題,午夜夢迴,我有時亦會問自己,我是否「過份保守」?是否「泛道德主義」?甚至是否真的對同性戀有非理性的恐懼?但另一方面,作為廿一世紀的知識份子,我是否一定要無條件接受同性戀?婚前性行為?離婚?墮胎?甚至多元婚姻?

  不過,當我看著自己三個未成年的子女,看著自己的枕邊人,以及身邊許多已婚或未婚的朋友,我仍然衷心期望他們能找著人生的真正幸福,我仍然深信一男一女的婚姻,是令人真正找到可以長相廝守的伴侶,以及讓兒童更健康成長的制度,我和許多的同路人仍然願意為此而努力,至死不渝。

  若有關調查是指我們不要歧視同性戀者,其實個人完全認同,但尊重同性戀者與鼓吹同性性行為和支持同性婚姻是兩碼子的事。歐美不少同性婚姻合法、所謂性愛自由和解放的國家,大家真的比以前幸福嗎?很明顯不是,當大家對婚姻和家庭失去信心,換來的只是更多感情上的傷痛!

  明光社要走的路不容易,但我們還是義無反顧地走下去,這不是出於恐懼,而是為了愛,我們最怕的不是困難的處境,而是大家漠不關心,希望大家能繼續無懼社會風氣的轉變,挺身捍衛自己深信的價值。面對性解放的洪流,提摩太後書4章2-5節對我們有不少的安慰和鼓勵:「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各樣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因為時候要到,人必厭煩純正的道理,耳發癢,就隨從自己的情慾,增添好些師傅,並且掩耳不聽真道,偏向荒渺的言語。你卻要凡事謹慎,忍受苦難,作傳道的工夫,盡你的職分。」

2010年7月1日星期四

勇敢並不一定等如對

冰島日前誕生全球首名與同性伴侶結婚的國家領袖,女總理西于爾扎多蒂在該國同性婚姻法例生效第一日,便正式和女友結婚,為歐洲政要承認同志身份開創先河。有報章形容西于爾扎多蒂很有勇氣,無懼別人的眼光,勇於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有些人有一個很奇怪的邏輯,就是一個人只要有勇氣,敢於站出來表達一些與別不同的看法,甚至承認一些其他人未必認同的行為都應該表揚!

另一方面,美國最大規模的同性戀大遊行亦在紐約、芝加哥和三藩市等地熱鬧登場。今年主題為「難以置信的40 周年」,200 多個遊行隊伍包括三藩市警察局、美國銀行、谷歌、維珍航空以及很多學校的儀仗隊和啦啦隊等。成千上萬民眾沿途觀看,所有三藩市的華裔民選議員,都乘花車參加了遊行,很明顯,美國的同性戀者在政治、商業和教育方面的影響力越來越大,證明過去四十年的同性戀運動影響深遠。

其實,多人做的事,敢於在別人面前公開的事,並不一定代表對,而只是代表社會風氣的轉變和社會人士對有關行為的接納程度增加。正如多了人離婚、多了人賭波,並不代表有關行為便一定沒有問題,相反,是代表大家的危機意識正在下降。我們認同不應該對同性戀者有歧視和惡意的態度,但並不代表要贊成、甚至表揚同性戀。

2010年6月3日星期四

對症才能下藥

今年首季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個案有 101宗,較去年第四季多出四成,當中透過男男性接觸而感染的最多,有 37宗。近年經男男性接觸感染的個案不斷上升,自 06年第三季以來,每季有 30宗或以上。調查發現,有固定性伴侶的男同志,只有 40%會用安全套,沒有固定性伴侶的男同志,使用安全套的比率亦只有 75%,當局若果再不正視有關問題,對症下藥,情況恐怕只會越來越嚴重。

近年因為一些團體的錯誤的前設,認為指出有同性性接觸的人士感染愛滋病數字較多的事實,等於歧視同性戀者,因此,只重點呼籲大家使用安全套而不呼籲大家避免肛交和濫交這類高危行為,這種取態令到市民大眾對肛交和濫交的危機意識不足。

其實要避免疾病的傳播,通常要找出高危的族群,以及提醒他們避免某些高危的行為,例如針對禽流感,會提醒從事家禽業的人士打流感針,提醒市民避免接觸雀鳥的糞便。出現手足口病時,提醒患病的兒童不要上學及接觸其他兒童,甚至要求某些學校停課,大家不會認為這樣做有任何歧視。

其實,對愛滋病一樣,指出某些人是高危一族,提醒他們避免某些行為只是為了他們的福祉而作出苦口婆心的勸喻,並不是甚麼歧視,因為政治正確而不敢講出事實,對一些高危行為掉以輕心,反而會害了一些高危族群。

2010年4月29日星期四

與同性戀者同行

有牧師因為關心同性戀者和愛滋病患者而獲得愛滋病基金會的傑出義工獎,這位牧師的愛心值得我們欣賞和肯定,因為愛鄰舍,關心弱勢群體是我們信仰的一個重要部份。

而據報導,這位牧師批評一些教會對同性戀者帶有偏見和歧視愛滋病人,當然,不能否認由於一些教牧和信徒對同性戀和愛滋病的認識不夠,曾經有一些不合宜的反應和說話,令當事人有不好的感受,甚至覺得被傷害,教會和弟兄姊妹的確需要反省。不過,他批評教會只在旁邊喊打喊殺,只是否定這群人,只著眼他們得病的原因等等,我認為是以偏概全,放大了個別的事件而忽略了其他問題。

其實,一直以來,很多關心同性戀議題的機構和教會都清楚表明,大家只是不贊成同性戀行為,而不是反對同性戀者,我們只是基於信仰的緣故不認同他們的行為,但接納他們都是上帝所愛和關心的人,我們不是要定他們的罪,因為我們自己亦是罪人,我們只是苦口婆心向們講述神在性、婚姻和家庭的心意,是否接受是他們自己的選擇。縱然他們拒絕,我們仍然會好像關心其他鄰舍一樣去關心他們。

可惜一直以來,香港不少教會在關心同性戀者和他們的家人方面做得並不足夠,亦不知道如何去牧養有同性戀傾向的弟兄姊妹,隨著社會對同性戀的接納越來越高,提高教牧和信徒在這方面的認識,神學院提供適當的協助和訓練,以至成立和奉獻支持更多關心同性戀者,與他們同行的機構,是刻不容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