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最低工資須各界合作

所謂一法立一弊生,任何崇高的理念都不能單靠法律或高壓的手段就可以成功推行的。隨著政府公佈有關最低工資的指引,僱傭雙方就如何計算工資的問題各施各法,為新的社會矛盾埋下了炸藥。

最低工資的立法原意是為低收入市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公平地說,當初無論政府、僱主或勞工團體提出有關數據時,不少都假設若一個工人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6日,而每小時工資28元的話,每月不低於5千8百多元便是合乎要求,唯一分歧主要應是吃飯時間是否包括在這8小時內,但發展下去的爭拗卻加入了很多當初沒有詳細討論過的的元素,包括法定假期和有薪年假,會令一些小商戶及小團體(例如單幢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失去預算,陷入支出大幅增加或隨時墮入法網的兩難處境。

當然,令人氣憤的是一些本來一定可以符合法例要求,或只有少數員工需因此加薪的僱主,卻突然以新法例為藉口,改變了一直以來的薪酬計算方式、以及假期和飯鐘錢的安排,甚至借機削減一些現有員工的薪酬,強化了無良僱主的形象,令大家要平心靜氣討論問題更為困難。

在5月1日最低工資條例正式實施以後,以任何形式扣減現有員工薪酬的做法都是偏離了立法的原意,就算逃得過法律的制裁,也逃不過輿論的譴責。在這個時刻,一些教會團體、志願機構和有社會責任的機構若能多走一步,自願採取一些比法律更優惠的薪酬計算方式,可以成為良好僱主的榜樣,其重要性不下於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