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

寬容是先承認自己不足

若問香港社會流失得最快的核心價值是甚麼?相信寬容一定名列前矛。過去幾年,香港人之間因為對政治和社會問題取態的差異而壁壘分明的情況有增無減。此外,社交媒體的急速發展亦改變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大家透過Facebook和Whatsapp收到的往往只是自己「同聲同氣」朋友的意見,或者由他們轉來「啱聽」的新聞和評論,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的情況愈來愈嚴重,當大家連不同的意見都沒有興趣了解的時候,寬容根本無從說起。

聯合國將1995年定為「國際寬容年」,其後又將每年的11月16日定為「國際寬容日」。不過,只要留心國際新聞,便可發現由於宗教和種族的衝突,並由之而引發的戰爭、恐襲和難民問題,近年有增無減,在不同國家,是否接納新移民和難民已成為選舉中舉足輕重的議題,而在香港,對國內同胞的抗拒,亦令本土意識抬頭。對他者的寬容,雖然未至於被人唾棄,但隱隱然已非毋庸置疑的普世價值。

社會上不寬容的氣氛愈來愈烈,其中一個原因是不少人有意無意地將寬容當作是縱容,以及將不同意見妖魔化,這情況在教會圈子有時更為嚴重,有些教牧同工因為怕有異端邪說混入教會,迷惑弟兄姊妹,於是絕不縱容,要將一切不良思想消滅於萌芽階段,往往變成一言堂,禁止一切異議的出現。此外,一些教會領導層根本不懂政治,卻以狹隘的政教分離為理由,封殺年青一代對社會關懷的熱情。這種不顧一切拔除雜草的方法,也同時損害了不少麥子!

過去幾年,不少年青人在雨傘運動之後,由於對傳統教會的不滿,於是轉往一些較重視社關的教會聚會,甚至離開信仰。教會群體若不好好反思,未來年青人流失的情況恐怕只會變本加厲。一些基督教刊物,若只有代表建制或老一輩的聲音,而不讓一些另類、年青的觀點出現,嘗試以理而不是以權服人,最後只會出現自我感覺良好,繼續浪費奉獻去維持一定的印刷量,卻根本早已被讀者唾棄。

其實很多有關社會和政治問題的見解,都只是判斷問題而非真理問題,正如應否參與佔中、是否接受政改方案或支持拉布,以至近期有關基督教選委的產生方法等等,都不是真理層次的問題,而是大家對當前香港社會和政治形勢的判斷,認為那一種做法更符合市民大眾的意願;對香港長遠的發展更有利;以及有助建構一個更公義的社會。大家必須小心,不要動輒將個人判斷包裝成真理,將異見人士妖魔化。很多時我們的判斷皆與我們掌握資料的多少;個人的經驗與識見;以及對當前局勢的了解有關。大家不要過度自信,甚至狂妄地認為自己的判斷一定正確。這不是說凡事皆相對,沒有任何絕對的真理,而是要謙卑地承認自己的不足,要以更廣闊的胸襟,仔細聆聽與自己不同的聲音。只有謙卑的人才能真正學會寬容,但願寬容由教會開始。

2016年2月7日星期日

知名人士「被求籤」的歪風

香港人十分討厭「被代表」,不少市民和傳媒對近年在本港和國內出現的「被自殺」、「被失蹤」和「被自首」等歪風深惡痛絕,但偏偏卻有愈來愈多傳媒每年都「監人賴厚」,為全港及一些知名人士製造「被求籤」的新聞,並煞有介事地在港聞版以全版報道由自己的記者自編自導的「新聞」。

求籤是民間風俗,是否迷信見仁見智,香港是宗教自由的社會,個別宗教人士希望透過傳媒宣揚其宗教可以理解,除了電子傳媒有較嚴格的限制外,一般來說透過廣告或副刊刊登一些傳教、甚至迷信味濃的內容亦非罕見,由於大家都知道是廣告、個人意見,或者專題介紹,大可以信則有、不信則無的態度來面對。

過往一些官員或鄉議局負責人每逢大年初二往車公廟為香港求籤,都會成為傳媒的重點新聞,由於傳媒只是報道一宗社會要聞,以及由此反映的社會眾生相,是否相信籤文和解籤人的說話,市民可自行判斷。而傳媒間中亦會報道一些宗教活動,引述一些宗教人士的說話、甚至「預言」亦無可厚非,特別是當說話的人是有影響力和地位的宗教領袖、或曾經有一些「預言被證實」的往績。但傳媒主動將一些「怪力亂神」的內容當作新聞便值得商榷。

就以《蘋果日報》在2月1日報道她的記者代香港及一些知名人士求籤為例,首先,誰賦予有關記者可以為全港求籤的重任?當傳媒經常批評特首亦不能代表港人的年代,請問記者何以可以代表全港市民?若不同報館的記者求到不同的籤又怎麼辦?以往就算民政事務局長或鄉議局主席代全港求籤亦非人人認同,不過,此事起碼有悠久的歷史傳統,有條件成為一宗受人關注的「新聞」,亦非傳媒自己製造出來的。

更荒謬的是傳媒不但為全港求籤,甚至自行代表一批知名人士求籤,然後借籤文討論他們未來的政治發展和運程,這是徹頭徹尾的製造新聞!「被求籤」的人與記者非親非故,當中不少有其他宗教信仰,根本從來不會亦不打算求籤,這簡直是強行扭曲當事人的信仰,違反當事人意願去做一些與公眾利益全無關係的新聞炒作。若果將此等炒作合理化,傳媒倒不用再為明天有沒有新聞頭痛了,除了輪流為知名人士求籤之外,亦可以請相士輪流為他們看相、算命,甚至可以為他們種生基、打小人,看看會不會改變香港的命運。


(文章刊載於成報 4/2/2016)

2016年2月6日星期六

主教牧函與區選泛起的漣漪

同性戀運動過去十多年在香港有長足的發展,近年的同志遊行除了有不少外資銀行和企業大力贊助,今年更有歐美多國的領事撐場,由遊行背後的財力物力和參與人數來看,若果大家仍然以為同性戀者是弱勢羣體,便是停留在二三十年前的思想。今時今日公開表示自己不贊成同性戀所承受的壓力,恐怕不比公開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為低,不信大家可以透過社交媒體做一下實驗,在臉書就同性戀問題表表態,當然,你必須有被非理性圍攻的心理準備。

近日另一個被非理性圍攻的例子是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湯漢樞機所發表的牧函,他表示「近年極端自由主義、個人主義、性解放運動及同志運動以虛假的平等和反歧視作掩護,鼓吹香港引進『性傾向歧視條例』及承認『同性婚姻』,使婚姻和家庭的核心價值及觀念不斷受到衝擊和扭曲,動搖了社會根基。」他形容處境嚴峻,呼籲信眾:「為負起基督徒作鹽作光的使命,在即將舉行的二零一五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及日後的各級選舉中,要考慮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對家庭和婚姻議題,以及對引進『性傾向歧視條例』(SODO)的立場,並以此作為選舉議員的其中一個重要指標。」

呼籲一出,惹來一些一直支持同性戀運動的立法會議員和同志團體極大的反彈,何秀蘭議員表示極度遺憾,強調「若因同志平權問題而放棄民主派,等同『曲線撐梁』」。陳志全議員則批評上述牧函是「國際大笑話」,他盼望「政黨和候選人不要因擔心失票而否認,甚至改變立場。」

這兩位議員的說法有一個重大的謬誤就是假設支持家庭價值,反對同性戀運動和性解放運動的人就等如反對民主,盲目支持政府,而支持民主的人就必須同時支持同性戀運動。這一方面是對長久以來既支持家庭價值,亦支持民主發展的選民(例如我以及身邊不少的朋友)的不尊重,彷彿我們都是非理性地盲目投票的。另一方面,亦是粗暴地將一些在同志議題上和他們有不同立場的議員綑綁,彷彿民主派就必須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和同性婚姻。

此外,陳志全強調選舉是選賢與能,應該投票給有能力的人,其實,這說法只對了一半,選舉是應該全面考慮一個候選人,他的能力固然重要,但誠信和操守更為重要,我們不應選一些空有能力而無道德誠信的人。而一個候選人過往的言行,在政治、民生和倫理議題的取態是否和自己相符,能否成為自己的代議士同樣十分重要。個人十分認同牧函對香港現況的分析,而有關牧函的內容亦沒有呼籲信眾不要投票給某個羣體(如同性戀者),而是針對候選人對某些議題的取態。其實這和不少團體,如環保組織、民間團體、包括同志團體所做的大同小異。選舉期間,不同團體嘗試影響候選人支持她們的主張,本來就正常不過,為甚麼同志團體可以做,宗教團體就不可以呢?

至於宗教團體在選舉期間,嘗試提醒選民要仔細了解候選人的主張與自己的信念是否一致,是否等如干預政治?這又回到何謂政教分離的老問題。其實,基督徒作為公民,教會作為公民社會的一分子,關心社會未來的發展是正常不過的事,教會和政府各自獨立,不會干預對方的內部運作,不等如教會就不問世事。國際上不少極權政府的倒台,社會上不公義、不道德的情況被改變,往往是由宗教領袖一些呼籲開始的。

2016年2月5日星期五

人權與共善的平衡

爭取「平權」是世界的大趨勢,在一個現代文明的社會,作為基督的追隨者,捍衞弱勢者的權益是責無旁貸的。不過,當某些羣體的訴求與另一些羣體的權利,以及社會的整體利益有矛盾時,如何努力平衡人權與社會共善,比不斷強調一方面的權利更為重要。


例如同性戀團體是近年最積極發聲的羣體,在歐美不少國家,同性戀運動已蔚然成風,不單參加遊行的人數聲勢浩大,支持她們的跨國銀行和企業愈來愈多,而通過同性戀婚姻或民事結合的國家亦與日俱增。雖然反對同性戀行為的聲音從未終止,不過,同性戀者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權利多已受保障。以香港為例,同性戀者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集會、結社、參選、被選、出版及言論自由等均不會因為他們的身份而被剝奪。因此,要回應他們的訴求,可以先由較少爭議的範疇入手,例如以持久授權書,確立他們可以授權同性伴侶在他們接受深切治療時的探病權利;陷於昏迷時代作醫療決定;以至死後可以合葬等,既不會改變婚姻及家庭制度,而又可尊重他們個人意願的安排,而整個社會亦毋須不斷重複和糾纏於有關性傾向歧視條例和同性婚姻的爭議。


此外,最容易被忽略的弱勢社羣,往往是一些沒有能力為自己發聲,或是沒有人留意的羣體,他們的需要,更值得弟兄姊妹關注。以墮胎為例,過去一直高舉的是懷孕婦女本身的權利,但最弱勢的其實是胎兒的權利,在維護生命與維護選擇權方面,後者不斷膨脹,前者日漸萎縮。現時很多墮胎的個案,其原因都不是通過法例時,用以爭取大家支持的因姦成孕、繼續懷孕對母親生命構成威脅、胎兒有嚴重的先天缺陷和遺傳病等,而是母親認為不是適合時候,如年紀太輕,正處於學業或工作的奮鬥期;以及未婚等。胎兒與母親之間的權利完全失衡。當然,要重新禁止墮胎在現實上極為困難,亦的確會引起懷孕婦女權利的爭議。不過,要在兩者取得平衡,其實可以考慮修訂法例,要求所有非緊急(不是性命尤關)的個案,都必須有兩週的冷靜期,並給予最少一次的免費輔導,讓當事人了解墮胎對個人日後可能帶來的身心影響,以及墮胎以外的可能選擇和社會及家庭支援途徑,避免當事人以為墮胎是唯一及最容易的選擇。胎兒是沒有平等機會去發聲的弱勢羣體,要有人代他們出頭。


當涉及不同的持份者,如何平衡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和公益,避免將人權問題成為單純的倫理爭拗或任填銀碼的支票,是我們在高舉人權的大氣候之下,應該積極思考的方向。

2016年2月4日星期四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扼要分析

政府兩年半前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就消弭性小眾歧視作諮詢、研究及建議。十三名成員中七名曾明顯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法,而反對一刀切立法的則有學者關啟文,以及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和梁美芬。小組在去年底任滿並發表了工作報告。

報告坦承香港市民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議題意見分歧。它分別從《基本法》、人權法及國際公約中列出涉及禁止歧視、尊重良心及宗教自由等條文;記述對訂立歧視法的正反觀點;又歸納了亞洲四十四個國家中,不論同性戀是否刑事,也只有三個國家(以色列、台灣及東帝汶)訂立了歧視法。

報告在解決歧視問題上持的態度相對開放,願意探討歧視的範疇、嚴重性、以及採取甚麼措施解決歧視等。研究訪問了二百一十四名性小眾(以同性戀和雙性戀為主,亦包括八名後同性戀,以及一名雙性別),主要透過傾談方式記錄他們自己陳述的受歧視經歷。而整個研究亦承認有兩個限制:(一)調查只能收集受訪者主觀感受,但無法對證其是否真確。(二)非隨機抽樣和人數太少,難以代表整個同志社羣。

報告歸納了受訪者認為的歧視主要屬於騷擾和直接歧視,並推論主因是敏感度不足。該研究提到約有半數受訪者未能講述歧視定義,只舉出例子如「言語侮辱」、「肢體襲擊」、「不友善的目光或表情」、「令人透露性別身分時感焦慮」等。一些受訪者表明未受歧視,因為隱瞞了身分,或身處共融的環境。報告在僱傭、教育、貨品、設施及服務提供、房產的處置的管理、以及其他範疇,提出了一些受歧視的狀況和嚴重性。報告又選取了六個地方的反歧視條例作比較,包括台灣、澳洲、加拿大、新西蘭、英國及美國。

報告最後向政府作出了五項建議:

一、為教師、醫院前線員工、社工及人力資源專業人員提供培訓及資源,提升對性小眾的敏感度

二、推行以歧視法為框架,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不歧視性小眾約章》

三、在多元、包容、互相尊重上,加強在各種公共媒體的宣傳

四、檢討並加強支援服務以應對性小眾的特定需要

五、為提供資料予日後就消除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的立法建議及行政措施進行諮詢,進一步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推行立法和非立法措施的經驗

整體來說,工作報告尚算持平,盡量汲納了正反雙方的意見,不過,由於不滿報告並未提出一定要立法,其中三名成員連同一些同運人士召開記者會,拒絕接納此報告,並要求在報告中除名。

對於一些同志團體根據此報告,認為香港性小眾被歧視的情況嚴重,應該立即啟動立法程序,個人不敢苟同,因為報告內所有歧視經歷都是受訪者的一面之辭,亦沒有向被指歧視的人求證,當中難免流於主觀,亦不能排除一些人有誤解或別有用心,在日後引用時必須清楚說明,以免市民大眾誤以為這些都是百分百的真實個案。正如有受訪者投訴被神學院拒絕錄取,便單方面認為是歧視,實在過於武斷。

至於報告的各項建議,有些原意雖好,但如何落實卻要十分小心,例如為社工、教師和醫護人員提供培訓當然是好事,問題是教甚麼?以及由誰來教?因為教導學生和市民縱然不贊成同性戀行為,亦不應對同性戀者採取不禮貌、甚至敵意的行為是合理的。但不能漠視他人的良心和宗教自由,強行教導大家同性戀一定是天生、正常、不能改變及必須認同的行為。

其次,在考慮應否訂立有關性傾向歧視的約章之前,必須正視現行在僱傭方面實務守則的不足之處,否則只會增加更多的社會矛盾。

此外,在未來若要就應否立法進行諮詢,以及研究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相關法例時,必須同時蒐集當地在立法後出現的各種逆向歧視的例子,讓市民可以中肯地判斷立法的利與弊。

最後,教會作為公義與慈愛並重的羣體,我們在信仰立場上雖然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但必須關心及接納同性戀者。我們縱使反對會產生逆向歧視的法例,以及反對同性婚姻,但在一些不涉及婚姻、家庭和性倫理的事上,卻應該考慮一些同性戀者的合理要求(如探病、合葬等),努力尋求以修訂現行法例為主的第三條路,處理性傾向歧視這複雜的問題。

2016年2月3日星期三

平機會為消除歧視製造新障礙

平機會混淆概念,令本來已十分具爭議的性傾向歧視問題變得更複雜,因為它想將不同的性小眾的問題和需要簡化成一條新的歧視法,為真正有效地消除歧視製造了新的障礙。

平機會剛公布《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分歧視的研究報告》,指有55.7%的受訪者同意應為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免受歧視提供法律保障,比起10年前調查的28.7%支持高了近一倍。而在年輕的受訪者當中更有高達91.8%支持率。此外,有宗教信仰的人士亦有48.9%同意為性小眾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視。

年輕人重視公義、人權、自由可以理解,而宗教人士反對歧視亦很自然。個人對愈來愈多人支持立法保障性小眾不覺奇怪,特別是近年來社會上不公義的情况愈來愈多,不少市民(特別是年輕人)對現况不滿,希望見到改變。明光社完全認同社會上若有一些不合理、不公義的情况必須正視,並尋求改變,問題是必須對症下藥。

欠缺為歧視下定義
綜觀整份報告有幾點大家必須先解讀清楚,切勿藥石亂投。首先大家對何謂歧視根本未有統一的看法,很多時變了各說各話,本來大家都是反對歧視的,卻變成了無謂的對立,將本來可以較容易處理的反歧視問題不斷擱置。例如一些團體堅持有差別對待就是歧視,令一些本來純粹是對某些倫理行為的不同觀點變成歧視問題,強行將正反雙方放在對立面,覺得對方不認同自己的選擇或行為便是歧視。這與多元社會、互相尊重的大愛口號背道而馳。好像婚前性行為和婚外情,有人認同有人反對,難道反對的人就是歧視?一些人因為怕被親友知道自己和人同居或有一夜情,不敢公開自己在性行為上的傾向和選擇,難道就是嚴重的歧視問題,需要立法懲處?

有原告沒有被告
其次,報告中有關性小眾被歧視的個案訪談,全部只是受訪性小眾的一面之辭,並沒有嘗試向被指歧視的一方求證,給對方一個合理的答辯機會,變成了有原告沒有被告,完全忽視了當中可能出現的偏差。例如不少願意接受訪問的可能都是支持立法的,有些人會否為了博取同情而誇大其辭?而一些性小眾因為自覺與其他人不同,當與他人相處時容易覺得不自在,甚或對他人的言行過於敏感,因而產生誤會。而一個人被辭退或被拒入學,可能涉及很多原因,當事人覺得是因為性別身分,不等於對方一定基於此原因。在未深入了解前不應妄下判斷。

有關研究將不同性小眾的問題,包括性傾向、性別認同、變性人和雙性人混合在一起討論,其實會造成混亂,因為很多受訪者可能只支持立法保障其中一類性小眾,未必支持其他性小眾的訴求,強行將不同性小眾的訴求混合處理,只會令問題變得更加複雜。例如同情變性人的困難,贊成當他/她們完成了完整的變性手術之後,政府需貫徹地以他/她們新的性別身分來看待他/她們,以免在日常生活因為一時看身分證、一時看出世紙而帶來不必要的困難,未必會支持性別認同要立法,准許有關人士完全根據自己認為的性別,毋須做任何變性手術亦可以進入異性更衣室的「權利」。為什麼認同性傾向和變性人問題要立法的,一定要同時支持性別認同問題要立法?

性小眾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平機會今次的報告,其實與過往的調查範圍完全不同,擴大了許多,但報告又以10年前單就性傾向問題所作的調查作比較,是魚目混珠,將不同的概念混淆,為討論製造了新的障礙。而且性小眾比調查所涉及的更廣,還包括跨性別、易服癖、雙性人及性別不確定等等,請問要討論性小眾歧視條例,是根據什麼原則和由誰去決定應立法保護哪一類性小眾?而當市民只認同當中某些性小眾的訴求而反對另一些性小眾的訴求時,又如何處理?

最後,市民同意為性小眾免受歧視提供法律保障,不等於只可以選擇訂立一條新的歧視條例,因為更快捷和對症下藥的方法,是針對不同性小眾的不同需要,簡單修訂一些現行條例,便可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因為一刀切的性傾向/性小眾歧視條例,在外國已引致大量逆向歧視的問題,不少人的良心、宗教和言論自由備受打壓,情况複雜,網上已有大量事例可供參考,絕非簡單的豁免可以解決。平機會的一籃子立法建議只會製造更多爭議,為解決一些性小眾的真正需要製造新的障礙。

建議第三條路保障不同性小眾
明光社支持盡快修訂個別法例,協助不同性小眾在一些沒有爭議的問題得到保障(即第三條路),不想繼續只就支持或反對立法爭論,而未能盡快真正協助有需要的性小眾。例如可修例容許所有人,以「持久授權書」,授權本身信任的人(包括同性伴侶),在有需要時代他/她作出重要的醫療決定、不幸過身時有權認領遺體、若雙方同意可以合葬等等。此外,可修訂勞工法例,讓所有覺得自己被不公平解僱,或在求職、升職等問題上遇到不公平對待的僱員可以有申訴的機會。當平機會亦曾被勞資審裁處裁定違反合約,沒有給予一個與主席意見不同而「被離職」僱員的約滿酬金時,相信由更獨立的審裁處處理勞資糾紛,比由平機會「主持公道」,會令市民更有信心。

(文章刊載於《明報》 3/2/2016)

2015年7月3日星期五

六色就不是彩虹

假的真不了!當美國最高法院以5 4裁定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很多人將自己臉書上的圖像改為6 色「彩虹」以示慶祝,令人不能不慨嘆這是一個以假亂真、魚目混珠的年代。代表同志平權的「彩虹」只有6 種顏色,但真正的彩虹是有7 色的,6 色的根本就不是彩虹。當一個社會運動以假亂真,以高舉假的事物為榮,怎不叫人慨嘆!你可以用6 色線條作標誌,也可以賦予這設計獨特的解釋,但請不要叫它作彩虹,不要教壞細路,在大自然中彩虹是7 色的。同樣,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有一籃子的要求,不符合這些規定的根本就不應叫做婚姻。

愛不是婚姻的唯一及充足條件
愛與被愛對每一個人來說都十分重要,相信大家都沒有異議,愛是構成婚姻一個十分重要的元素,但愛並不是婚姻的唯一及充足條件。香港是一個相當自由及包容的社會,兩個同性的伴侶要相愛,並無法律禁止,不過,當大家想改變婚姻制度的時候,這已不是個人權利的問題,而是社會制度的問題,大家必須問:婚姻有哪些必不可少的元素?

香港及不少國家的婚姻制度經過歷史不斷的演變,其實一直有一籃子的條件需要考慮,包括男女兩性的配合;年齡的考慮;人數以及血緣的限制。現行一男一女,成年而沒有血緣關係的兩個人可以結婚,考慮的就是從自然的角度,忠誠而沒有任何第三者的一男一女正常性行為,可以避免感染性病及傳宗接代。雖然每段婚姻不一定都有子女,但婚姻的其中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希望令每一個將會出生的孩子,都可以在原生父母的照顧下健康地成長,並在成長的過程,有兩個不同性別的家長,令小朋友可以學習建立性別自信、如何與異性相處、以及將來如何為人父母。

社會為了鼓勵一男一女建立穩定的關係,以及讓他們可能出生的子女在健康及受保護的環境下成長,因此設立婚姻制度並給予一些福利。婚姻制度是考慮了一籃子的因素,不能只抽取其中一項獨立討論所謂平權的問題。根據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同性婚姻並不是基本人權。而《世界人權宣言》第16 條亦強調: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所說的並非同性之間的婚姻。

倡改變婚姻者須證明對社會有利
因此,是否接受同性婚姻,不應斷章取義地從平權角度討論,因為婚姻是受不同社會的歷史、風俗及文化所影響,是十分重要的社會制度,影響著千千萬萬家庭及小朋友的福祉,雖然在人類歷史上婚姻並非鐵板一塊,但任何的改變必須非常小心謹慎,提出改變的人有責任證明其建議對整體社會有利。而且必須經過十分充分的社會討論,讓不同團體有機會表達意見,不應該由幾個法官決定如此重大的社會制度轉變,而應交由全民討論及由有民意認受的立法機關決定是否需要修改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