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

記者無理禁錮陳志雲

近期的電視台風雲比起電視台的肥皂劇更加引起市民大眾的興趣,而記者對傳媒中人的手法與對其他人一樣──毫不留情!無線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獲准保釋離開廉署時,汽車被記者擋著十多分鐘不能離開,回到寓所樓下的時候又擾攘了大半個小時才能擺脫記者的纏擾,記者的行為形同非法禁錮!

對一些公眾關注的事件,記者是有責任盡力去採訪的,我亦明白攝影記者面對上頭很大的壓力,必須拍到一些與當事人有關的相片,但不等於記者有權擋著當事人的去路。

採訪的權利不是絕對的,當事人的權利同樣應該受到重視,一些極端的例子是記者擋在救護人員的前面,阻慢了分秒必爭的救援工作。而今次事件涉及廉署調查中的案件,當事人根本不適宜說甚麼,以免防礙司法公正,此外,當事人亦很明顯無意對傳媒發表任何談話,記者不能為了要交差而強人所難。而事件亦不涉及一些必須盡快澄清,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的事件,例如食物安全、傳染病或銀行有沒有擠提等。

在一個自由社會,公民有拒絕接受訪問的權利,任何疑犯在未被定罪之前應假設無辜,有自由行動的權利,蓄意阻礙當事人車輛前進的行為不能接受。此外,雖然廉署並未提出起訴,但種種有關事件的傳聞已經街知巷聞,造成輿論審判,傳媒高層亦逃不過被傳媒苛刻對待!希望記者的同理心能多一些,在採訪報導和尊重當事人基本權利方面能夠取得較為合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