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星期一

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立場 發言稿

2月17日 政制事務委員會 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

香港應否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本信念及現況的分析
17/02/2014

我今日來是希望溝通而不是宣示立場,希望就性傾向歧視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團體可以用和平、理性,互諒互讓的方式展開對話,我們的基本信念是:
支持人人平等,反對歧視任何人(當然包括同性戀者),但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批評視為歧視。我們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大眾的倫理價值觀念我們認為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任何人不應因為基於信仰及倫理觀念而作出的評論受刑事處分或被禁制。我們深信彼此尊重才能真正消解人和人之間的矛盾

過往一些同性戀者的確曾經受過一些不公平的對待,不過,現時社會上很少出現刻意針對同性戀者的非理性行為,只有同志團體衝擊不贊成同性戀的機構,冇人故意衝擊同志團體,亦冇干擾他們遊行集會。今時今日,社會人士對同性戀者的接受程度愈來愈高,但接納不等如認同,更加不等如家長希望見到下一代將同性戀視為完全冇爭議、以及忽視同性性行為的風險。不少同志團體雖然經常強調他們受到歧視,但很多只是基於其他人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以及不贊成同性婚姻。堅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目的,其實是想逼使社會人士完全認同同性戀,改變婚姻及家庭制度,以及達至逆向歧視,處分不贊成同性戀行為的人

為了平衡支持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團體的訴求,減少社會的內耗,尋求雙贏,我們詳細審視同性戀者提出的訴求後,建議政府考慮在支持和反對以外的第三條路,我們認為政府只須修訂一些現有條例,便能解決同志團體一些主要的訴求,而毋須另立一條具爭議的法例,細節請看我們附上的文件,例如:
  1. 財產分配的問題可以透過遺囑去處理。
  2. 在醫療指示及探病方面,可以修訂法例,讓所有人可以預先授權他信任的人在他病重、甚至昏迷的時候,可以替他簽字和作醫學決定,惠及所有單身人士,獨居長者。
  3. 定立不公平解僱法,所有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解僱的人士都可以提出申訴等等。
可惜同志團體一直拒絕接受,我認為同志團體需解釋為何不先從彼此有共識的地方開始,盡快好似家暴條例一樣達至雙贏,以及將保障範圍擴闊至更多弱勢群體?希望未來大家花更多時討論如何修訂個別條例,令更多人受惠的第三條路,而不是只是糾纏在極具爭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