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星期二

良心頭上一把刀 令人憂慮的歧視觀

平機會的抱負是要「建設一個沒有歧視、崇尚多元、包容共濟的社會,人人共享平等機會」。相信這也是很多香港人的共同期望,問題是我們怎樣定義歧視及平等? 正因為崇尚多元,因此,持不同信念的人,難免對很多問題都會有不同的意見,而香港人最重視的核心價值就是言論自由和良心自由,期望反對的聲音可以充分表 達,不會動輒得咎。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於12月4日再次撰文回應本人較早前的文章,由於周主席用了「不盡不實」和「具誤導性」等強烈指控性的字眼,更令我們憂慮平機會在性 傾向歧視這議題上,能否繼續客觀持平地對待不同的意見。因為,周主席似乎一直沒有認真關注我們曾向他反映及在網頁公開的個案,反而將這些按良心而作出的行 為定性為歧視,並以個人的道德觀凌駕在我們之上,難道周主席認為自己可以代表全港市民的道德觀?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有一定參考價值

明光社從來不歧視同性戀者,我們亦經常樂意與同性戀者保持溝通和對話。明光社反對的只是想「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和性解放運動,只要周主席肯花點時間閱讀一下我們多次提交給平機會和在網頁公開的資料,便可清楚知道我們在這問題上的基本立場。

首先,我們支持人人平等,同意社會應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住屋、社會福利、集會結社、選舉與被選、人身安全及言論自由等。但不同 意以反歧視為藉口,將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其實同性戀者與所有香港市民一樣,其基本人權皆受保障,若說沒有專門為他們而設的平等機會條例,他們的基本人 權便沒有保障,那麼全港所有弱勢社群或曾被人欺凌的族群(如因年齡、身材、樣貌或口音而被人嘲弄及不合理地差別對待者),豈非皆要為他們訂立一條專門的條 例?而究竟哪個弱勢社群必須考慮立法保障呢?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其實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有關裁決要求法律給予特別保障的「群體」,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 因偏見而有意圖地被歧視的歷史

例如該群體在經濟收入、教育水平和文化機會低於一般人。不過,不少調查卻顯示現時同性戀者在學歷和收入方面毫不遜色。傳媒亦愈來愈正面地描繪同性戀者,香 港的同性戀者在就業、接受教育機會及文化上,並沒有因不同性傾向而被剝削機會的迹象。若有懷疑,大家可就此進行調查,不過,有關調查必須全面,不能只由一 些同性戀者作出單方面的指控,而應該讓被指歧視的人有答辯的機會。

2. 本身有明顯、不變或可辨別的特徵

例如種族、膚色、性別或國家起源。種族和性別與性傾向最大的分別乃前者是天生、不會自然改變及可以有客觀的方法辨別,但目前並沒有任何研究確實證明同性戀 是天生的(若周主席肯定同性戀是天生的,必須公開有關證據,不應人云亦云),而不少個案顯示(不少同性戀組織亦承認),性傾向是會轉變(甚至是流動)的。 因此,不能將性傾向與種族及性別等相提並論。而且同性戀涉及具爭議的同性性行為(是種族和性別皆沒有類同的),當性行為涉及倫理道德的考量時,平機會主席 不應將個人的道德觀念強加於整個社會。

3. 在政治上無權無勢

同性戀運動席捲全球,各地同運組織互相聲援,不少傳媒、社運團體和商界大機構亦十分支持同性戀運動,例如在台灣更發展為徹底改變婚姻和家庭結構的多元成家 法案(已經通過一讀),而香港不少知名的同性戀者在公開身分之後,傳媒十分樂意報道他們的言論。相反,一些團體只是反對同運的訴求,並無任何人身攻擊,卻 被同運人士肆意抨擊、醜化、甚至上門衝擊。很明顯,同性戀者在政治和社會上絕非無權無勢,備受欺壓。

4. 整體性地受到歧視

一些同性戀者過去的確曾被歧視,我們亦相信目前仍有一些同性戀者受到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對待,但問題是情况是否真的嚴重到必須一刀切立法才能處理?其 實,現時不少同運人士所指的「歧視」主要是因為有人反對而令當事人有壓力,甚至不敢公開身分,以及未能如異性戀者一樣結婚。但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既涉及 道德(若周主席不認同這是道德問題,建議平機會可就此作一全面的調查),就必須容許社會上有不同的意見,而不是強行立法要異見人士就範。此外,婚姻本身不 是權利而是制度,並非歧視條例所能處理,亦非平機會的工作,若要回應這方面的訴求,政府要諮詢市民大眾意願的便應該是同性婚姻而不是性傾向歧視條例。

其次,我們反對歧視任何人(包括同性戀者),亦反對任何人採取暴力、惡意中傷、抹黑及衝擊行為,但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評論 視為歧視。我們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其他個人的倫理價值觀念,對一些影響社會倫理道德深遠及具爭議性的行為(如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已 反映了社會的多元及寬容,我們不同意將這些行為具爭議性的群體與其他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如傷殘人士及少數族裔等)混為一談,並予以特別保護。

此外,我們認為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任何人不應因為基於信仰及倫理觀念而作出的評論受刑事處分或被禁制。宗教團體及基於特定信念成 立的會社,有權因為其信仰及倫理觀念,決定是否接納一個人成為其會員及僱員,以及為何人提供服務(除非有關服務為壟斷性質並影響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接受教 育及醫療)。書店老闆只因不贊成同性戀而拒絕擺放同運團體的單張;平時樂意售賣鮮花和蛋糕給同性戀者的老闆,只因不認同同性婚姻,寧願少做一些生意,婉拒 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及蛋糕;以及拒絕承認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樣美好的言論,在周主席眼中竟然也是應該處分的歧視行為,實在令人不安。建議應就此作諮詢,詢問 全港市民應否禁制這些因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而產生的差別對待行為。

平機會主席個人的道德觀念不能代表整個社會

最後,我們深信關懷互愛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間的矛盾,我們雖然不贊成美化一些高危的同性性行為,亦反對同性婚姻及向青少年灌輸同性戀乃天生、正常及不能改變 的性傾向等觀念。但我們鼓勵更多人對同性戀者表示關懷,對需要幫助及自願改變的人提供協助。此外,我們一直支持像家暴條例一樣,適當地修訂現行的僱傭、教 育和業主與租客等條例,以對症下藥的合宜方式,而非一刀切訂立會產生逆向歧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合理地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我們樂意與平機會及同運團體 就此進一步商討。

我們欣賞平機會為弱勢社群發聲,但在一些有道德爭議的問題,平機會主席個人的道德觀念不能代表整個社會,市民大眾究竟怎樣看?應直接諮詢各持份者。

本文刊載於《明報》31/1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