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可變與不變之間



  法庭的判決改變了,在原訟庭和上訴庭要求以新的性別身份結婚皆敗訴的變性人W小姐,終審法院改判她勝訴。問題的主要爭論是W小姐雖然身份證上的性別已經改為女性,但是,當她申請與一名男士結婚的時候,由於出世紙的性別仍然是男,因此被拒絕。終審法院認為只准天生的男女結婚,可以繁衍下一代的觀念需要與時並進,而變性人雖然是少數,但大眾共識不是否定小眾權利的理由,因此,以四比一裁定W小姐勝訴。

  事實上,W雖然已經完成了變性手術,在外貌、心理和行為上都和一般女性沒有太大分別,不過,她的染色體其實無法改變,仍然是XY,亦沒有正常女性的生育能力,嚴格來說,變性手術並不能夠完全改變她的性別。不過,若果她的性別身份不能夠持續一致,在法律上有時當他是男、有時當她是女,對於她的確會帶來困擾和不便。因此,裁定她可以新的性別身份結婚亦有其道理。

  但是,終審法院認為,由於現代很多夫婦亦不打算生兒育女,因此繁衍後代不再是現代婚姻的必然要素這個講法就值得商榷,正如其中一位力排眾議的常任法官陳兆愷在判辭中亦指出,沒有證據證明香港社會對婚姻制度的看法已經轉變,法庭不應該參與為社會制定新政策。我們相信一男一女結婚,生兒育女,令人類可以延續下去,仍然是不少人對婚姻和家庭的期望,當然,是否真的生兒育女要視乎每對夫婦的際遇和選擇。法律不會要求檢查當事人是否有生育的能力或者意圖才決定是否批准一對男女結婚的,因此,變性人亦毋須證明是否具備生育能力。 
 
既然法律容許一個人變性,就應該賦予當事人一個持續而一致的法律身份,在所有法例都以身份證上的性別為依據,毋須再理會她的出世紙。至於社會對婚姻的看法和制度是否需要改變,應該由市民大眾和立法會討論,而不應該由幾個法官代整個社會做決定。

  另一方面,將來如何界定一個人已經變性,可以改變身份證上的性別,必須維持嚴格的程序和標準,包括充足的生理和心理評估;兩年以上的觀察和完成了完整的變性手術。不能好像一些國家(如加拿大)漸漸變成接受一個人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另一個性別,但因為不願意或不適合做變性手術,只要通過心理評估亦接納他/她是變性人。亦不應好像有些個案,當事人只做了切除部份原來性器官的手術,但沒有加上新的性別的性器官,亦當作是一個變性人,這樣只會令問題變得愈來愈複雜。在求變的當中我們亦要看到甚麼不應該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