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添煩添亂的同居交津

政府官員的思維很多時真的很奇妙,明明是好事可以變成壞事,明明是簡單的問題卻可以弄得十分複雜,好像外傭稅和慳電膽事件。最近在新修訂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畫,又忽然為同居關係開創先例,將猶如夫婦關係的同居情侶,視作一個家庭單位提出申請。

有關做法帶出了一些新的爭議和社會問題,第一,政府一向並不承認同居人士屬於一個家庭,此例一開,大家必然會問,同居人士可否申請配偶的免稅額、以家庭名義申請綜援及公屋呢?若果不可以,大家又會問為何在其他社會福利政策會出現不一致的情況。

第二,審核兩人是否有穩定及持續的同居關係行政費用高昂,是浪費公帑,亦未能有效運用資源協助有需要的人士;大家經常批評一些扶助弱勢的團體行政費用高昂,若由政府來做只會更高。其實交津最簡單的做法就是直接津貼所有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如鐵路、巴士、電車和渡輪的市民,降低每程的車船費,根本毋須聘請任何人去審查,若一定要審查,亦應以個人和家庭為單位,才是最容易證明的。

另外,有關建議更會對婚姻和家庭帶來不必要的衝擊,香港是自由社會,若不喜歡結婚的人可以選擇同居,但既然選擇同居便不應享有任何以支援及鼓勵家庭制度為考慮的社會福利。一直以來,家庭皆是以婚姻、血緣和領養關係作為基礎,而家庭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石,政府不應在未有任何社會討論及共識的情況下,輕率地推行任何與此抵觸的社會政策,為本已紛亂的社會添煩添亂,有關官員必須懸崖勒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