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星期四

慎防盲目一刀切邏輯思維

最近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廢除有關14 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以便能夠名正言順以強姦的罪名懲處一些10歲以上強姦犯。性學專家吳敏倫就認為既然14歲的少年已有能力為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亦即是推翻了認為14歲的孩童對性交並沒有了解力、選擇力和自制力的推定,因此,應該同時改動其他與「性年齡」有關的法例,例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刑事罪行;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以及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的保護年齡也應該降至10歲以下,而婚姻條例內的自主結婚年齡亦應該相應調低。

這個就是典型的骨牌效應和盲目一刀切思維,其實每個人的發展階段不同,而一個人的成長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戲劇性的轉變,一踏入某個年齡便會在所有能力都有神奇的突變。因此,將來是否以強姦罪控告一個14歲以下的性罪犯,要考慮的不應該單單是他的生理年齡,亦要考慮心智成熟的程度。

在性的成長方面亦一樣,少年人在生理上開始具有性交的能力,並不代表心理上完全明白性交、甚至強姦的意義和後果,正如3歲小朋友亦可以說謊和偷竊,不等於要將所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降低到3歲。與「性年齡」有關的法例不是不可以改,但千萬別用盲目一刀切的邏輯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