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

賣煙卸責惹人反感!

法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將煙草產品售予 18歲以下青少年,但街坊工友服務處去年派出 18歲以下調查員,到全港各區共五百多間店舖放蛇買煙,接近9成店舖竟然都違法賣煙給未成年的調查員,更有老闆教他們袋好包煙才離開,說:「畀人睇見就唔好喇!」全港報販大聯盟主席承認,有行家賣煙給未成年人士,但他辯稱根據現行法例煙草零售商無權要求煙民出示身份證。

有關藉口其實熟口熟面,當年將電影分級之後,有院商表示很難禁止18歲以下青少年入場觀看三級片;到飲食場所全面禁煙的時候,又有食肆的伙計表示怕會因為勸喻食客不要吸煙而被人毆打,結果大部份最後都一樣做得到。

其實只要得到多數市民認同,政府有足夠宣傳,法例又清晰明確,加上香港人一般都願意遵守法律,要執行類似的法例其實並非想像中那麼困難,無論大小的商戶不應該經常以執法困難或者阻礙「搵食」做藉口,而拒絕執行一些有社會共識的法律,就好像禁止售賣煙酒以及第二類的不雅刊物給18歲以下青少年,若果業界不肯按照法例的規定,以各種理由去推卸責任,只會令社會人士反感,甚至會要求加重刑罸和加強人手去打擊不守法的店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