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5日星期四

明光社沒有告訴過你的「謠言與真相」


關於同性戀的問題,明光社自15年前創社開始便有關注,我們的立場和意見一直在我們的雙月刊《燭光網絡》以及小冊子清楚表述,而且絕大部份都可以在我們的網頁找到。而我們過去一直做的傳媒教育亦告訴大家一件事,在傳媒喜歡譁眾取寵,公器私用氾濫的生態之下,不可以單方面相信傳媒的報道,特別是那些經常被明光社投訴,嫌我們「阻她們發達」的報刊。以下是一些近期較常聽到的謠言:

明光社認為:同性戀=肛交?
這話是陳志全議員在城市論壇上自己創作的,我並沒有說過。一直以來我們只是說一些人是基於良心、公共衛生或宗教原因,對同性婚姻及同性性行為(特別是高風險的肛交行為)不認同或有保留。並沒有說過同性戀等如肛交,相信稍有常識的人也不會這樣說,但同樣我們亦不可以說同性戀與肛交沒有任何關連。高院法官夏正民在肛交案上訴得值的判辭中的一段話:
“It is important also to recognise, as Mr Dykes, for the applicant, has advocated, that for gay couples the only form of sexual intercourse available to them is anal intercourse; that is, the act of buggery.” (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4 August 2005,  #134)
為甚麼當申請司法覆核,反對禁止16至21歲年青人合法肛交時,同志團體不出來指責夏正民的「謬論」?因夏正民認同Dykes所說「肛交是男同性戀者唯一的性交方式」,間接「將同性戀者和肛交劃上等號」,是上訴得值的重要理據。很明顯,「男同性戀者與肛交關係密切」對他們有利時,同運團體便贊同,但當其他人指出同性戀生活方式與肛交有一定關連(絕非「將同性戀者和肛交劃上等號」),或指出男男同性戀者感染愛滋病數字不斷上升,他們的性行為模式值得令人關注時,同運團體和傳媒便一犬吠影,百犬吠聲地譴責呢?
大家可記得1990年,當時立法局通過的是肛交非刑事化,而不是同性戀合法化,但同志運動卻將之定為同性戀者權益獲保障的里程碑,究竟誰將肛交與同性戀拉上關係?

明光社反對就保障同性戀者權益進行諮詢?
若大家仔細看我們的聯署,便會發現我們是關注動議,並沒有提出反對諮詢,而是反對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因為過去十多年,其實不同意見的團體就有關問題已反覆討論過多次,政府及立法會亦已多次諮詢。同志團體並非沒有渠道表達意見,支持及反對雙方不是沒有機會辯論,而是大家都不能說服對方,但我們已不斷重申,若一些同性戀者真的面對一些很不公平的情況,我們是樂意聆聽及一同商討合宜的解決方法。反對立法並不等於反對保障受到真正歧視的同性戀者,而不獨立為同性戀者訂立一條平等機會條例,並不等於他們便沒有平等的機會。否則,所有比同志團體動員能力弱得多的弱勢社群,如因年齡、身材、容貌和學歷被歧視的群體,更應有優先為他們訂立平等機會條例的權利。我們不反對就同性戀者面對何種具體的「歧視」,以及市民大眾「如何歧視」同性戀者進行諮詢,並就應該透過教育、立法或修訂現行法例去解決同性戀者「實際」面對的不公平情況進行諮詢。為甚麼何秀蘭議員只提出就立法一途進行諮詢?若社會人士沒有對動議辯論表達關注,其實立法會可能已通過她在推動同志運動的戰友陳志全議員的動議:「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啟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工作」,而不是僅僅要求諮詢那麼簡單了!

明光社引述的所謂逆向歧視例子不盡不實?
有人在網上花了很多篇幅回應我們和一些友好團體曾引述過外國和香港的逆向歧視例子,指我們斷章取義,甚至扭曲事實。首先,我們一直是以嚴謹的態度引用有關案例,反覆閱讀相關的報道,不過,以現時讀者的閱讀的習慣,我們很難長篇累贅地闡述事件,必須簡單扼要地講述其來龍去脈。不過,既然有讀者很希望深入研究,我們未來會逐步引述一些較詳盡的案例,並盡量附上相關的網址(但有些由於年日較遠.相關網頁已失效)。其實很多的指控只是由於雙方引述的文章和資料不同,以及大家對事件的觀點和詮釋不同,而不是事實不同。不過,比起一些同志團體經常聲稱本港存在嚴重歧視同性戀者,卻又未能清楚交待具體情況的個案,明光社所引述的個案是更有根有據,而不是危言聳聽的。